工作报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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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报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为回应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 国的计划,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201X年 1月1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201X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正式将检察机关提起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民事诉讼法。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的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决定其裁判内 容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现阶段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执行阶段的探索尚无法 满足司法实践及群众对环保效果的期待,很多实践操作中发生的问题仍没有对应 的规则来解决,以检察监督视角,立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特点,提出完

2、善 该执行程序的实践路径。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等问题日趋严峻。环 境污染及破坏生态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同于传统的“个人之间利害关系冲突” 的纠纷,其影响面更广、社会性更强。学界与实务界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 关理论研究提出问题居多,主要集中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程序以及承担责任形式等方面。然而,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的民 事执行问题的研究相对匮乏。执行体现了判决的核心作用,执行目的落空不但会 损害判决的权威性,还会打击希望通过诉讼活动维护合法权益、获得救济的当事 人的司法信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亦是如此,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关

3、系到的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与保护,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应当给予更广泛的关注。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的特点法院的执行程序被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生效 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诉求的体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的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决定其裁判内容 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的执行程序较之普通民事案件 更为复杂。(一)执行内容多样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特征决定了其裁判执行 内容的多样性,环境公益诉讼判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 歉等行为给付义务,也包括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等金钱给付义务,

4、金钱给付义 务是环境侵害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以赔偿环境修复费以及服务功能损失为主 要形式同时涉及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环境修复完成的鉴定以及环境修复 费用的使用等诸多问题。执行内容相互转化,法官考虑的执行的效果的实现,在 判决中会附加行为给付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如XX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 XX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立 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同时,判令被告如果逾期不履行修 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支付修复费用。(二)执行过程的

5、复杂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侵害的客观行为有继续 性、反复性,因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一般具有周期性、复杂性,对 于纯金钱给付义务判项的目的的实现,因该诉讼的被执行人多为经济主体,在保 留其基本经营所需资金后,一般无法一次性执行到位;对于行为给付及复合型给 付义务,实践中需要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会同有关机关或第三方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才能保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的效果,如,中华环保联 合会诉XX市某景区公益诉讼案中,去院判决被告异地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以 弥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人民去院在全面推进环境去治,实现

6、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方面的作用,回应社会对于环境司去的迫切需要,相关去律去规、司去解释 相继出台。201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201X 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正式将检察机关提起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纳 入民事诉讼法。由此,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从201X 年XX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我国开始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截至201X年6 月,各级法院共设立558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201X年6月 至201X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 151152件。仅201X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

7、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益诉讼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且上述 规定的内容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涉及执行阶段的内容仅第三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 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主 要还是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内容执行。(一)启动执行权利人不明,持续监督乏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 各地的执行启动的申请人不一,有由审判庭启动执行程序。例如,泰州“天价” 赔偿公益诉讼案裁判生效后,审判庭通过对案件的跟踪调查,确定环境侵害人未 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遂将案件移送执行庭;有地方法院委托相关行政机关进 行监督启动,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

8、尽快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有环保组 织参与到对判决的履行及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如2014年5月,XX公众环境 教育中心诉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污染纠纷案中,法院在调解书中明 确由贵州省XX市生态文明基金会作为第三方对环境侵害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 督。但由于执行申请人应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客观上增加 公益诉讼申请执行人并非简单的程序启动者,同时是裁判得以履行的推动者。虽 然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但因公益诉讼的被执行人多为经济主体,具有多样性和 复杂性,其财产具有流动性。虽然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但是被执行人主动 报告全部财产情况较少。另一方面,发生执行中断、中止,后

9、续执行难。判项没 有具体期限、修复标准、监督机构等,缺乏可执行性。公益诉讼的公众性,使其 对民众的教育作用巨大,裁判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不可避免地降低了人们对法 律文书公信力,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二)执行财产归属不一,无操作规则可依。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环境 公益诉讼中未表明归属问题或无法查明的共有12 件;判令支付给地方环境公益专 项基金账户的有12件;判令支付给法院指定账户的有7件;判令费用上缴国库 的有2 件;判令被告支付费用后,由法院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监管1件。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该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恢复或治理 的预定效果,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目能否实现。云

10、南省首例公益诉讼案,由被告XX H农公司、羊甫公司支付的赔偿金417.21万元,进入专项资金专户后仍未动用, 该专项资金尚没有用于资助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或许是没有公益诉讼人向专项 资金申请,亦或是由于缺乏审批资金的具体章程导致该目的难以实现。(三)执行财产的管理无规,依法监督者缺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传 统民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其公益性使得赔偿金的受给付主体在权利主体 上具有代表性,赔偿金如何接受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权 益,既然是不特定人,那么就无法直接推断出确定特定主体。虽然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赋予了环境

11、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与和解部分的执行监督权,但是对于执行财产管理、使 用、检验等环节的监督问题仍然没有明确。首先,在受给付后,赔偿金如何管理 缺少监督。停留在银行账户中、发生亏损,这些问题都没有相应的规则或监督主 体进行制约。如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或治理项目中涉及的工程是否 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执行财产使用账目由谁进行核算并对外公示、恢复或 治理后赔偿金剩余部分如何处理等,而监督的缺失就有可能无法实践保护法益的 目的。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的完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书,当时人必须履行 但是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2、案 件的执行依据具有复合性特征,既包括金钱给付的执行,亦包括行为给付的执行, 同时,还涉及执行标的的转换,执行难度较大。(一)检察院监督申请+执行启动模式,统一的民事执行权可以被分解为人 民法院执行指导权、民间组织或社会机构的执行操作权与司法监督机关的执行监 督权的三权分立格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 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的启动有申请执行和移交执行两种,而在司法实 践中,申请执行是执行开始的主要原因。为实现对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快速的审判 和执行,裁判生效后,检察院联合第三方环保组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设备等 方面的优势负责督促环境侵害人履行义务,如环境侵害人拒不履

13、行裁判文书所确 定的义务,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核实后启动 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检察院应主动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 财产披露进行监督,确保环境修复项目资金来源,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污染者存在 规避责任的行为,如,秘密转移资产、逃避偿付修复方案实施费用,应当立即向 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名单与失信司法建议,由法院确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防止“天价”赔偿只是限于数额上的威慑。执行阶段执行财产由法院监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目的是防治环境污染,金钱给付的目的为弥补生态环境 治理、修复费或者服务功能损失费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需要在环境民 事公益诉

14、讼案件执行中继续“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对环境修复的结果进行最终的 鉴定。对于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0 条所确定的“将生态环境修 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有较强的技术性,适宜采用法院招标,检察院 监督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如对大气环境、水体环境、土壤修复及固体废物环境 的修复,以及对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 关,同时又是公益诉讼的主体,对案件本身深入了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那么检察院理应 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监督主体,因此由其对公益

15、诉讼案件判决执行进 行监督最为恰当合理。监督内容主要是环境修复资金或环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 环境修复情况,监督资金是否以及如何运用在生态修复。如果环境修复未达到预 期效果,法院、检察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不作为义务执行案件, 审查环境是否重复实施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184 条及第505 条规定,即被执行人重复不履行义务的,可建 议法院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环境修复是一个庞大、专业、复杂的项目,因此, 需要一个详细具体并且具有可行性的修复方案来保障修复工作的正常推进。而环 境修复方案能否按质按量的完成不仅决定了环境能否得到成功救济,而且还影响 法

16、院判决的执行目的是否实现。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进行验收检 查,确保修复方案真实实施完毕,并建立执行回访制度。(三)对政府环境公益基金使用的检察监督。美国将环境公民诉讼案件的执 行监督权让渡给政府,政府则监督环境修复工作的进行,污染企业需要向政府支 付相关的监督费用。美国地方政府主动承担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的义务,并把环境 修复项目分包给相关的修复企业,政府作为环境修复工作的监督方监督整个环境 修复工程的承包人。但在政府完成这样的环境修复工作后,有权向污染企业进行 追偿本应由污染企业承担的所有政府支出的相应环境修复费用和监督费用。201X 年6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XX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被告戴某等六人非法 采矿、破坏环境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庭前调解的方式结案,六被告据 调解协议向“专项资金”专户支付了因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44.3512 万元。后XX市林业局向专户管理人市环保局申请使用该笔资金经XX中院审核, 同意了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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