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河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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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河水路运输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水路运输经营监管,维护内河交通秩序,推进我市水上交通运输乱象整治常态化、制度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一、工作目标加强水上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深化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以及航运公司所属船舶超范围经营等行业整治,及时发现和处置违章停泊、航道碍航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运输正常秩序。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监管。强化对重点通航水域、航段的水上巡查,加强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内河渡口渡船等对象的日常检查和服务指导,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经营、船舶超载、配员不足、超范围超航区经营

2、及违反通航秩序等行为;坚决杜绝船舶、水上设施“带病”违规航行、作业;加强内河船舶燃油质量管控,从源头上治理船舶污染。(二)加强水上运输企业监管、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推动提升行业“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加强优化辖管水域通航秩序和预警应急监管。强化通航水域巡航巡查,做到有计划、有部署,落实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防汛防台工作,突出做好强降雨、洪水、台风等预警预报。三、工作措施(一)建立定期报告机制1.例会制度。结合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分析本季度水

3、路运输安全形势,汇报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事故隐患,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定人、限时落实整改措施,解决突出问题。2.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底报送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进度表,如发现涉黑涉恶线索,随时报告。(二)建立水路运输经营监督检查机制1.检查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自有并运营的船舶运力规模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并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

4、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按公司制度要求定期登船检查并做好记录台账;建立企业资质档案,经营船舶建立一船一档,船舶档案健全并及时更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有违反规定运砂的行为;是否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2.检查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是否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

5、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水路运营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3.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船检证书;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检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三)

6、建立打击内河船舶涉海运输机制1.建立健全涉海运输信息通报制度。对被专项整治联动平台通报的内河非法涉海运输船舶以及被相关单位查询的涉海案件船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通报,同时每半年对涉海运输船舶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及时掌握辖区船舶运行状态,定期对辖区内航运企业船舶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涉嫌涉海运输的应及时通报。2.加强涉海运输船舶的管理与处置。对被专项整治联动平台通报的内河非法涉海运输船舶以及被相关单位查询的涉海案件船舶,要立即对船舶经营人进行约谈,下达整改责令书,责令其对涉事船舶进行召回,并上报“返回内河水域的承诺书”及“安全返航方案”,明确返回航线计划、时间安排及责任人联系方式;对召回

7、的涉海船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改装船舶的,责令恢复原状。将首次参与涉海运输的内河船舶列为重点跟踪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九条和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规定,对该船定期进行船舶现场监督,并签发船舶现场监督报告,直至召回期满1年后解除重点跟踪船舶;对被专项整治联动平台通报的内河非法涉海运输船舶和相关单位移交的涉海案件船舶,经查实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加强涉海运输的事中事后监督。每月汇总船舶动态信息,并做好监督核查工作,在本地运营的辖管船舶,每半年全覆盖现场核查不少于一次;按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

8、办法要求,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涉海运输的的企业和船舶,结合年度核查、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进行重点监管检查;对未按要求召回整改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暂停办理该船所有船舶登记、船舶检验事项、该船的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申请受理等业务;对于在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船舶上任职的内河船员,暂停办理其考试和发证等业务;对跨航区检验、异地重大改建检验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船检部门到沿海和高于船舶允许的航区开展内河船舶检验的申请不予受理,只受理在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检验申请。(四)建立辖管水域定期巡航和预警应急机制。1.优化辖管水域通航秩序。强化通航水域巡航巡查,做到有计划、有部署。强化

9、闽江干流、通航密集区、渡运水域、涉水施工区和桥区航段等重点水域的监管,持续对水域通航环境、助航设施及水工单位通航保障措施等进行巡查,不断提升通航环境和秩序;落实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利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电子报告平台,根据通航形势,逐步增加船舶流量较多的报告点位,形成更精细化管理。2.加强预警应急工作。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质准备,提前做好防范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密切监测风、雨、潮水等汛情信息,做好强降雨、洪水、台风等预警预报,落实值班值守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水域的巡查监控,严防自然灾害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持续推进内河航运搜救系统应急保障基础建设,配合推进永丰、湾边水上救助

10、站建设;开展安全技能训练,通过技能培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船员的专业技能、防汛备汛和应急反应能力。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内河水路运输经营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切实推进整治工作有效开展。(二)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定期组织评估“水路运输经营”治理的成效,防止图形式、走过场。(三)强化督导考核。局将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重视不够、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不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导致行业领域乱象愈演愈烈的,严格实行“一案三查”,彻查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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