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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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趋势最新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趋势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已远远不能满足商业往来的需要。近年来,国际商会正以大部分精力集中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趋势,欢迎大家阅读浏览。一、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联合国贸法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例

2、如,如何消除以无纸方式交流重要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法律障碍,其中包括这些信息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不确定性;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运作环境等。示范法也可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自1996年以来,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

3、这一附录的制定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1)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2)信息技术协议(ITA),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在WTO历史上,一年内制定三项重要协议是史无前例的,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

4、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2.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已远远不能满足商业往来的需要。近年来,国际商会正以大部分精力集中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目前,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订的还有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定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至于其它如关

5、税、个人隐私、安全保证、国民待遇、公共道德等问题也提出了讨论和研析。3. 地区性组织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A 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nce),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这些问题包括数据安全、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和温和的税收环境

6、。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地区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4.世界各国积极制订电子商

7、务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一方面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另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新问题,制订新的法律。后一方面的工作最初是从电子签字开始的,即通过立法确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签名法,随后英国、新加坡、泰国、德国等上开展了这方面的立法。此后,各国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如公司注册、税收、交易安全等都制定了相当一批单项法律和政策规则。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许多国家开始制定综合性的法律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据UNCITRAL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

8、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美国伊利诺斯州电子商务安全法(1998)、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百幕大群岛电子交易法(1999)、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1999)、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1999)、法国信息技术法(2000)、菲律宾电子商务法(2000)、爱尔兰电子商务法、斯洛文尼亚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字法等。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1. 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

9、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针对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10、。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 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

11、入信道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2.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1998年11月18日,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

12、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1)新合同法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1 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国

13、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2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人大常委会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这份议案指出,全球

14、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3)北京市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规范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等的行为。网络经济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红盾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针对网络广告的现状,对网络广告经营

15、者的经营资格作出规定。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4)上海市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作为2000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为了促进上海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上海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已经开始起草。其基本思路是从电子商务的本质入手,抓住电子商务的主要矛盾,形成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然后针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管理办法。目前已对电子商务认证办法提出了初步的管理意见。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究其原因,还是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这种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方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条文。然而,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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