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新税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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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国会 编号 05首都万象,日期 2011 年12月 20日税务法(修改版)第一部分 总则第 1条 目的本章法律根据管理和税务审查工作相关原则、章程和措施,以便向企业经营者,社会 和相关民众收取所得税务,促进生产业务健康发展,并确保收取的税务能正确、齐全纳入 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将用于发展社会经济。第 2 条 税务税务是根据本法律规定的在老挝境内和境外,向有职业收入、使用物品以及开展服务 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以货币形式结算的义务。第 3 条 词汇解析本法所用词汇解释如下:1. 纳税人: 即根据本法规定的个人、 法人及社会组织, 包括长期或暂时在老挝

2、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对于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人 士也将依法纳税2. 外籍人士:即持其他国籍的人士, 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在老挝境内长期居 住的外国人。3. 外国人:持其他国籍的人长期或暂时在老挝境内执行某些任务, 待任务完成后返回该 国,并由外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4. 无国籍人士: 在老挝境内居住但不是老挝公民, 且没有任何资料证明是哪个国籍。 此 类人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5. 自由职业:以自身的劳力提供服务而不受他人支配,如:艺术、教育、公共卫生及教 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及会计顾问。6. 折旧:根据资产的使用时

3、间来计算价值的减少额度。7. 资产剩余价值: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及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8. 税务工作人员:专门安排和执行相关税务工作的税务局工作人员。9. 个体企业: 是企业的一种形式, 即个人为所有者。 以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对企业的 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10. 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有企业名称、场所、独立财产,有权利和义务的团体或注册的 企业。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11. 公民:在老挝生活的老挝人,外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士。12. 生产业务:指生产、商贸和服务方面的业务。13. 全部业务收入: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全部收入。14. 经营商贸业务的权力: 转让成本或店铺的, 如涉及政府的资本必须

4、有相关的法律证明或相关部门机构的价值记录。15. 大型汽车:货车,公共汽车,卡车,皮卡车等。第 4 条 政府关于税务方面的政策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 规章制度,配备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和设备来促进税务工作的开展、使工作有效率,以便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更好的管理各项税务工作,保证国 内预算,并促进各种生产经营业务的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发展民族经济、解决人民 的各种困难。第 5 条 税务工作原则税务工作的开展按如下原则执行:1. 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2. 促进生产及投资业务的发展;3. 公平、合理,及时、准确、全面;4. 服务纳税人;5. 上下级各部门的协调一致性。第 6 条 纳税义务在本法规

5、定范围内的在老挝境内从事生产业务、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个体、法人和 组织第 7 条 减免税务有以下情况的可允许减免税务:1.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以国家为主体签定的协议。2. 投资发展法中的相关条文规定。3. 国会决议通过的国家级重要项目。4. 由政府建议并经国会常务决议通过的由于受到如:风暴、流行病、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可实行优惠政策的情况。第 8 条 发展优惠政策对于投资,公共利益事业,偏远地区的公用事业,任何一个艰难的小、中、大企业在税务方法实行优惠政策以便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文化、农村发展以及解决人民的各种困难,但不涉及开采自然资源方面的业务,除非在投资发展

6、法中规定有 的相关政策外,即使如此也必须向国会或国会常务提请并协商决定。第 9 条 法律的使用范围本法使用于每个公民,根据本法第 2 条中所规定的进行生产生活业务的个人、法人和 组织。第 10 条 国际合作政府鼓励与外国、地区以及国际在税务工作方面的通过互相切磋专业技术的经验,相 互支持、发展人力资源,交流信息,以及通过政府间的协议来进行合作。第二部分 税务种类第 11 条 税务种类税务有两种类型:间接税和直接税。第 12 条 间接税指在老挝境内通过向商品使用和服务者收取的并经由生产经营者的税务。间接税的组成有:- 增值税;- 消费税 ;第 13 条 直接税指向各个公民收取的税,包括在国内和国

7、外开展生产业务有收入的个人、法人和组织直接税的组成有 :- 利润税;- 所得税;- 承包税;环境税;- 手续费,专业服务费。第三部分 间接税第 1 章 增值税第 14 条 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每个过程中增值的部分所收取的间接税,从生产、交通、提供服务到享用,按照进入老挝境内的商品和服务价值收取。第 15 条 增值税的相关条例增值税按照专门的条款实行。第 2 章 消费税第 16 条 消费税消费税是本法中规定的向消费某些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所收取的间接税。第 17 条 消费税的范围消费税是在老挝境内向消费某些进口、 生产以及服务的商品所收取的税, 生产经营者作为收取人并纳入国家预算。第 18

8、条 消费税的缴纳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有如下:1. 燃油;2. 交通工具所使用的燃气;3. 酒,啤酒,含酒精的饮料;4. 成品饮料,如汽水、苏打水、滋补能力饮料、矿泉水;5. 果汁饮料和其他相似的饮料;6. 烟:烟丝,盒装,雪茄;7. 首饰用品;8. 各种类型的地毯;9. 成套家具(沙发)价值在 10,000,000 基普以上;10. 香水,化妆品;11. 纸牌以及赌博用品;12. 烟花,鞭炮;13. 交通工具:摩托车及货车;14. 机械零部件及交通工具配件;15. 快艇,机动船以及相关配件;16. 卫星电视接收器, 音响,电视,照相机,电话,录音器,娱乐用品以及相关的配件;17. 空调,洗衣机

9、,吸尘器;18. 斯诺克球桌,保龄球配件,足球设备;19. 各类游戏用品。需缴纳消费税的服务有:1. 娱乐:舞厅,迪吧,卡拉 ok ;2. 保龄球;3. 按摩,药熏治疗,美容;4. 电话服务,电视系统,电视机顶盒,电脑;5. 高尔夫;6. 彩票;7. 棋牌及相关用品。第 19 条 免除消费税可免除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有如下:1. 根据本法第 18 条规定的得到税务局证明的出口国外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2. 专门的业务接待 90的酒;3. 根据专门条款规定向学者,研究专家,职员以及驻老挝的使馆,外国使馆提供的进口商品,销售或服务;以及宗教必需品;4. 政府组织进口的供各种正式庆典使用的竹火箭、烟花、

10、鞭炮;5. 残疾人事务;6保龄、高尔夫业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慈善彩票;7.国内和工厂进口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零部件。第20条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型划分如下:1. 一般商品消费税序号需缴纳消费税的一般商品税率(%1.燃油:25%-特殊汽油20%-一般汽油10%-柴油10%-煤油5%-机油,黄油,制动油2.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气10%3.酒及含酒精的饮料:70%-酒以及含酒精15以上的饮料60%-酒、葡萄酒以及含酒精15以下的饮料50%-啤酒4.成品饮料:5%-汽水,苏打水,矿泉水,果汁以及其他相似的饮品、10%能量滋补饮料5.烟:烟丝,盒装及雪茄60%6.首饰用品20%7.各种类型的地毯15

11、%8.成套家具(沙发)价值在10,000,000基普以上15%9.香水,化妆品20%10.纸牌以及赌博用品90%11.烟花,鞭炮80%12.运输工具:10%1.摩托车:15%-排量在110CC以下20%-排量从 111-150CC25%-排量从 151-250CC-排量在251CC以上-电动摩托可减少上述所列项目的 20%2.卡车:货车按照排量类型从 25%-150?收取,并列出上述消费税率详情上交给政府研究且在国家议案中规定13.运输工具配件10%14.运输工具装璜物15%15.快艇,机动船以及相关配件15%16.卫星电视接收器,音响,电视,照相机,电话,录音器, 娱乐用品以及相关的配件10

12、%17.电器:空调,洗衣机,吸尘器10%18.斯诺克球桌,保龄球配件,足球设备20%19.各类游戏用品30%2. 服务方面的消费税税率序号必须缴纳消费税的服务比率1.娱乐:舞厅,迪吧,卡拉ok60%2.保龄球10%3.按摩,药熏治疗,美容10%10%4.电话手机服务,电视系统,电视机顶盒,电脑10%5.咼尔夫10%6.彩票25%7.棋牌及相关用品80%第21条消费税的计算基础各类消费税计算基础如下:棋牌及相关用品1. 对于从国企进口供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一般商品,用上报税务的价格( CIF)加上进口关税和其他手续费(如有)乘以消费税率;2. 对于生产和国内雇佣生产商品或者供自己使用的商品,用工厂

13、产品的批发或者零售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消费税税率;3. 对于服务业,用服务消费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消费税税率。第22条(新)卡车消费税的计算基础国内进口、生产或组装卡车的消费税计算基础, 是用卡车的销售价格乘以专门条款中所 规定的消费税税率。第23条上报消费税按照本法第18和20条规定缴纳消费税的进口者、生产者、商品雇佣生产者和提供服务 者有义务上报消费税,如下:般商品进口者必须在每次进口时向海关上报递交消费税报表;- 国内生产者、雇佣生产者和提供服务者必须在下一个月的 15 日之前向税务局相关部门 递交消费税报表。第 24 条(新)上报卡车消费税在国内购买或使用进口、

14、生产或组装型卡车的个人,法人以及组织机构,有义务按照专 门的规章制度向税务局相关部门上报缴纳卡车消费税。第 25 条(新)关于免除卡车消费税可免除卡车消费税的情况有如下:- 在老挝境内国际组织进口的车,外国自助捐赠的车;- 国会担保的根据投资合同规定为供项目使用而临时进口的车;- 根据专门条款规定, 为供政府组织机构专用工作使用的进口、 生产以及在国内组装的车;- 本法中第 3 章第 15 条中为规定的车辆种类。第四部分 直接税第 1 章 利润税第 26 条 利润税利润税是向企业包括自由职业者的利润收取的直接税。第 27 条 利润税范围利润税是向国内或外国企业生产经营者按照本章法律规定收取。第28条需缴税的利润需缴税的利润是各种类型各种等级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第29条利润税比率利润税比率有如下规定:1.24% 的利润税是适用于国内和外国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除了在资产市场注册的公司外,可从注册之日起4年内享受从正常比率中减少5%利润税的政策,此后则将按照本税务 法的所规定的比率执行。2. 26%勺利润税适用于具有法人地位的进行生产,进口以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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