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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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公司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按照用途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本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本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

2、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及职责。 信贷业务部直接面对客户,主要负责市场开发和客户拓展、营销管理信贷产品、信贷业务调查、岗位分离中的信贷业务审查和贷后管理等;风险管控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及制度制定、信贷授权管理、部门分离中的信贷业务审查和风险监控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会计部门负责与信贷员配合做好贷款发放、账户监管、本息扣划工作,严格控制资金流向;法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或修订合同文本,提供其他法律支持;风险管控部门与信贷员配合清收保全风险资产,按规定进行表外利息的减免和呆账

3、核销等。 第四条 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原则上个人信贷业务须经信贷部门调查、风险管控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审批流程,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对可不经贷审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必须保证风险可控。 第五条 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个人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该环节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个人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七条 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权部门有特别

4、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申请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四)收入来源稳定,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信贷业务发放前,在本公司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信用评分达到规定标准;(七)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消费用途证明;(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第九条 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

5、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五)具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农户贷款、商用房贷款、商用车贷款除外),从事特种行业的,具备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信贷业务发放前,在本公司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八)信用评分达到规定标准;(九)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原则上应能提供抵(质)押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第十条 严禁对以

6、下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从客户申请到决定是否受理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调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调查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审查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审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个人消费信贷业

7、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申请,客户向信贷业务部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调查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由调查岗进行调查,经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调查材料送审查人员审查。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部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审查人员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等因素进行审批。 (五)签订合同、提供信用。对于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信贷业务部与客户草签合同,报经法律审查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信贷业务部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

8、资料移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六)贷后管理和信用收回。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员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收回信用。 第十三条 办理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部调查岗初步认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材料送风险管控部门审查,按规定报贷审会审议(审议范围由董事会确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信贷业务审批后,由信贷业务部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低风险个人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个人信贷业务可由信贷员调查、信贷业务部门初审、有权人审批后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的需由风险管控部门审查后报有权人审批。其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岗调查、审查岗

9、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与信用收回。 第四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业务申请。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申请表,并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提供相关材料,向信贷业务部提出个人信贷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有效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文件(无固定职业的可不提供);(二)有效收入证明;(三)消费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四)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贷款的除外)。办理低风险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可不提供第二、三项。 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有效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文件(无固定职业的

10、可不提供);(二)有效收入证明;(三)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贷款、商用车贷款、商用房贷款除外),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五)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贷款的除外)。办理低风险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可不提供第二、四项。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信贷业务部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客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个人信贷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同意受理的个人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部调查岗进行信贷业务调查。对于优

11、质团购类客户个人信贷业务,可由信贷员直接受理并调查。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条 信贷业务部调查岗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信贷员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贷款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应入户调查。要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于大额贷款(由董事会确定),需2名以上信贷员共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四)

12、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五)调查核实抵质押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 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信贷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办理低风险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可不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国家政策和地区经济环境;(四)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调查核实抵质押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 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

13、核对一致,由信贷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办理低风险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可不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条件具备时,信贷员应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输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信贷员根据信用评分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信用得分或评价客户等级。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部(或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根据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建议,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按类别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表。第二十七条 对于额度较大或情况复杂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应同时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客

14、户基本情况,重点分析主体资格和从事行业的合法性; (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经营管理水平,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情况; (三)客户以往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的用途; (五)还款能力、意愿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情况; (七)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及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第二十八条 调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控部门(或审查岗)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调查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审 查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控部门或审查岗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本公司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核信贷业务部(或调查岗)测定的客户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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