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使用分配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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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使用分配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响应国家对小微企业融资“降成本”的政策要求,提高我行支小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江西省支小再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使用分配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支小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XX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流动性需求而发放的再贷款。第三条我行对再贷款实施“集中管理、对象明确、利率控制、规定用途”的管理原则。(一)集中管理:我行普惠金融部负责集中管理全行再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二)对象明确:再贷款资金需全部

2、用于支持单户授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优质小微企业和优质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优质客户的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个人)客户评级BB级(含)以上;2、征信情况良好,无恶意逃废债务行为;3、与我行建立长期业务关系或综合贡献度较大。(三)利率控制:各分支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执行利率不超过6.75%,并根据人民银行政策适时进行调整。享受优惠利率的额度按贷款客户贡献度测算:存量客户:按其向我行申请贷款之日起倒算前一个年度的日均存款的10倍计算(存款日均核算口径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夫妻、子女在我行的各项存款);新营销客户:1、为他行

3、优质客户且在他行或我行评级达A级(含)以上,允许直接准入办理支小再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二年比照存量客户要求执行;2、评级未达到A级,享受上述日均存款10倍的额度,在此基础上,如符合精准扶贫贷款条件,则每带动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增加享受50万额度,第二年比照存量客户要求执行。(五)规定用途:贷款用途指面向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短期(1年或1年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用途主要为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农林牧渔业客户的日常经营周转,不得进入房地产、建筑业及总行其它限制性行业,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为鼓励分支行充

4、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优质小微企业客户,对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贷款采用优惠的资金成本进行核算:目前按人民银行给我行的支小再贷款利率2.75%进行核算,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支小再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第五条由于人民银行对我行发放的再贷款总量有限,我行将在剔除部分政策性贷款产品额度后,对剩余再贷款额度的使用进行总量控制。普惠金融部按可使用额度进行分配,各分支行使用再贷款资金按照先备先得原则,业务审批权限参照一般贷款管理,但需备注为“人民银行再贷款项目”,且需于审批前报总行普惠金融部备案同意(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一),未备案同意的业务不得享受支小再贷款资金成本优惠定价。另分支行需于每月末两

5、个工作日内将分支行再贷款实际发放台账(格式见附件二)更新报送普惠金融部,总行将按时监测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第六条各分支行使用再贷款需严格满足上述要求,建立再贷款使用台账,记录用再贷款发放每笔小微企业贷款的户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所有使用人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支小贷款需要在借款合同封面统一标注“人民银行再贷款项目”字样。(请各分支行刻印“人民银行再贷款项目”橡皮章,加盖在借款合同封面上)。第七条分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将暂停其使用支小再贷款,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不按再贷款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发放贷款的;(二)不按规定登记、使用台帐;(三)对再贷款检查不配合,推诿应付的;(四)对再贷款发放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分支行;(五)其他违反支小再贷款使用分配办法的。第八条本试行办法由总行普惠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九条本使用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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