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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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密三级长期工银发200613号关于印发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三峡、苏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个人综合贷款纳入“150003短期综合贷款”和“150103中长期综合贷款”科目核算和管理。目前,各行暂不得办理担保方式为保证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具体开办时间及方式总行将另行通知。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

2、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工银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二)有正当的职业和

3、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

4、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216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5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个人住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个人商用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期限最长可为8年(含),不得展期。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

5、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第十三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按月还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第四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 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五)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六)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房屋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七)须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报告;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

6、,应提供符合免于评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或上一次评估报告等;(八)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调查须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第十六条 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要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等,了解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查询我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曾在我行的贷款记录;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对抵押物进行双人实地调查。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三

7、)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五)抵押物是否真实,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六)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证明符合免于评估条件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七)抵押物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八)贷款是否存在假按揭的嫌疑。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成数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调查意见。对主调查人同意的,应整理贷款资料清单,将贷款资料提交调查复核人复核;主调

8、查人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复核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调查复核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复核责任。调查复核人在收到贷款资料后,要对贷款资料及调查意见进行复核。复核要点包括: (一)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是否属实;(三)调查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见客谈话、双人实地调查抵押物的职责;(四)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是否真实;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调查人是否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五)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调查复核人根据调查复核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调查复核意见,

9、复核同意的,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报消费信贷审批中心。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查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审查人负责。审查人对贷款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审查人要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电话核实,审查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假按揭贷款嫌疑;(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五)贷款抵押是否合法、充足、有效,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六)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本办

10、法规定;(八)调查人、调查复核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审查人在申请审批表上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报审批人审批。第十九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批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审批人负责。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批,审批人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审批要点包括:(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二)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贷款抵押是否安全、可靠;(三)调查人和审查人是否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和审查职责,调查和审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批人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超过审批中心审批权限的,由审批中

11、心主任出具审核意见,报所属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超过所属分行权限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超权限报批贷款审批工作完成后,贷款资料和审批意见要返回至审批中心,由审批中心做好记录后移交贷款经办行。第六章 贷款发放第二十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对抵押的有效性负责,贷款经办行签约人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负责。第二十一条经审批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支行综合管理人员将贷款资料送支行签约人。第二十二条支行签约人依据审批意见,与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签署借款合同,将贷款资料交综合管理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人员按规定落实贷款抵押后,将贷款资料

12、和抵押落实证明材料提交支行签约人。支行签约人根据支行经营情况、贷款抵押和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等,最终决定是否发放。同意发放的,支行签约人在借据上签字。第二十四条综合管理人员在借据签署生效后,要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由会计人员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并打印放款凭证。第二十五条综合管理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贷后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人员。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要重点跟踪借款人收入和抵押物价值的变化、贷款的实际用途等情况,若出现借款人收入下降、抵押物价值贬损等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贷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与清收处置、贷后客户服务等工作,按照消费信贷业务操作管理规定(工银发200598号)、消费信贷贷后管理中心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173号)等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抄 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行内发送:办公室、消费信贷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监察室、内部审计局、内控合规部。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06年1月27日印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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