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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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正文第一篇: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一、首次使用登记说明:1、需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具体参见特种设备目录和相应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和技术参数,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见办事指南中“审批(服务)依据栏”;2、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须按国质特函202134号文件要求,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产品数据,并对随产品提供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金属

2、二维码和随车电子密钥进行产品数据关联绑定;3、使用单位新购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办理使用登记前,应通过随车电子密钥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账户绑定,录入登记相关信息;4、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2、使用单位依法设立的证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或者个人身份证(设备产权为个人所有时);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5、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见注1)6、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7、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

3、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注:1、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包括以下方面:(1)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证件编号、作业项目代号、有效日期),需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收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检验报告(适用于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适用于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4)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见本注2); (5)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

4、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4)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6)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 (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8)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9)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10)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1)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二、变更使用登记说明:1、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3)无技术资料的;(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

5、改造的;(5)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2021(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6)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或者5级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但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使用登记。2、压力容器数据发生变化,要重新填写移动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1、长期停用(1年以上)(1)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21)中的电子记录卡因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缘故,已被电子密钥取代;按规程要求,在办理停用申请时应与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并提交使用登记机关。但为方便管理

6、,办理使用登记时,电子密钥不提交,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2、重新启用(1)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2)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的检验)。3、变更使用单位(过户)A、原使用单位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注: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B、新使用单位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使用登记(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7、(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d)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e)有关登记资料。4、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5、变更使用条件注:变更使用条件指充装介质、设计参数、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发生变化。(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改造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4)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5)设计修改文件;(6)必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6、变更安全附件注:1、指因变更

8、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或其他因素,经设计单位同意,仅需相应改变安全附件的型式、参数的变更;2、因移动式压力容器变更使用条件带来变更安全附件时,可以在办理变更使用条件申请时一并办理变更安全附件申请,若变更使用条件申请的申报材料(4)-(6)含有变更安全附件的相关内容时,无须再提供变更安全附件申报材料中的(4)-(6)材料,否则,应补齐缺少的材料。(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变更后的移动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4)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5)设计修改文件;(6)必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7、更换汽车罐车走行装置(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

9、件)(2份); (2)汽车罐车改造合格证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更换后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证书; (4)汽车罐车登记资料(更换之前)。8、注销说明:此处仅指报废时的注销(1)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电子记录卡或电子密钥;(3)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原件)。三、补证说明:指使用单位因遗失申请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2份);2、官网或报纸上发布的遗失声明(截屏或原件);3、有效的监督检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第二篇: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

10、记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一、首次登记(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原件 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注:1、压力容器应当按照逐

11、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2、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须按国质特函202134号文件要求,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产品数据,并对随产品提供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金属二维码和随车电子密钥进行产品数据关联绑定;3、使用单位新购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办理使用登记前,应通过随车电子密钥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账户绑定,录入登记相关信息;4、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二、变更登记说明: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

12、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具体内容是:(a)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

13、,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b)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1、改造变更(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改造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证书; (5)改造后的产品数据表(原件)。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

14、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2、单位变更(1)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同时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标注注销标志。(2)新使用单位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1份);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各1份);(d)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e

15、)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g)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h)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3、更名变更(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注:登记机关在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注销标志。三、停用(1年以上)(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注:(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21)中的电子记录卡因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缘故,已被电子密钥取代;按规程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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