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户食品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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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责任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特签定本责任书。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二、食品经营单位保证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四、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乡食安办的检查,如一旦查出不得上架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下

2、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乡食安办书面报告,服从乡食安办处理。对已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可以退回,并负责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合理妥善的解决。所退回的不合格食品应交乡食安办销毁处理。五、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六、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以下食品:(一)没有QS、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3、标志的食品;(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十)其它。七、食品经营单位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八、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出现问题一切后果由食品经营单位承担。九、乡食安办有权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查处。十、食品经营单位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食品给师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觉接受乡食安办的检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食品经营单位、乡食安办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老窝铺乡人民政府 食品经营单位盖章食品经营单位名称乡长签字: 法人签字: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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