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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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目 录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2、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3、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5、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6、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7、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 8、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审计监督) 9、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10、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11、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12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

2、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含现场监督和内部审计)二、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三、执法依据1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四、实施对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五、需提交的材料 现场监督报告,内审报告六、工作流程(见附图)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 无九、监督方式效能监督:执法监督:政策法规股0314-3261530十、救济渠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法

3、定途径有复议、诉讼、仲裁、复核等,要有依据。十一、受理单位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审统计股十二、办公地址 承德县南环路十三、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十四、办公电话 0314-3013098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二、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三、执法依据 劳动法四、实施对象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五、需提交的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六、工作流程(见附图)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八、收费依据 无九、监督方式

4、效能监督:执法监督:政策法规股0314-3261530十、救济渠道 无十一、受理单位 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十二、办公地址承德县南环路十三、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十四、办公电话 0314-301273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三、执法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5 218号)四、实施对象 列入当前监督检查范围的县属国有企业五、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方机构

5、提供的审计报告六、工作流程(见附图)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八、收费依据 无九、监督方式效能监督:执法监督:政策法规股0314-3261530十、救济渠道 无十一、受理单位 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十二、办公地址承德县南环路十三、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十四、办公电话 0314-3261131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二、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三、执法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四、实施对象 劳务派遣经营单

6、位和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五、需提交的材料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六、工作流程(见附图)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八、收费依据 无九、监督方式 效能监督: 执法监督:政策法规股0314-3261530十、救济渠道 无十一、受理单位 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业服务局十二、办公地址承德县南环路十三、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十四、办公电话 0314-301273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7、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二、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72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

8、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四、实施对象 公民和法人五、需提交的材料投诉者需提供的材料: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具有投诉人签字的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时间,被投诉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和投诉请求事项。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有关签订劳动合同、遵守有关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六、工作流程(见附图)七、法定时限80个工作日(5个

9、工作日内立案、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15个工作日内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八、收费依据 无九、监督方式效能监督:执法监督:政策法规股0314-3261530十、救济渠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受理单位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股十二、办公地址承德县南环路十三、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

10、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十四、办公电话 0314-301273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二、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三、执法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实施对象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五、需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场地使用证明;5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台账;缴税免税证明。六、工作流程(见附图)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无八、收费依据 无九、监督方式效能监督: 执法监督:政策法规股 0314-32

11、61530十、救济渠道 无十一、受理单位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十二、办公地址 承德县南环路十三、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十四、办公电话 0314-3011180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二、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三、执法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四、实施对象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五、需提交材料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

12、事档案等。六、工作流程(见附图)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提前3日将进行检查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检查对象,特殊情况下的检查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对于检查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检查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检查结果;3、稽核意见书在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日送达被检查对象。八、收费依据 无九、监督方式效能监督执法监督:政策法规股0314-3261530十、救济渠道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检查对象对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十一、受理单位 承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十二、办公地址 承

13、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三、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十四、办公电话 0314-3261088 3261088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审计监督)二、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三、执法依据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5329号)第三条、第五条四、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五、需提交材料1、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资产。六、工作流程(见附图)七、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八、收费依据 无九、监督方式效能监督:执法监督:政策法规股0314-3261530十、救济渠道按照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5329号)第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审计复议。用人单位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受理单位 承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十二、办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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