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室外广告与招牌设置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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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室外广告与招牌设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_城乡规划法、_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

2、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_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市_局(以下简称市_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_登记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3、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七条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_局_实施。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4、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

5、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第十条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_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_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

6、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_日。第十四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

7、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_局申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七条设置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市_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_局审核、踏勘、审批。第十八条利用现有或新建户外场地或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按照

8、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市规划局、_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三)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_局发给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第十九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2米的。第二十条申请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市

9、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规划局、市_局在各自部门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告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_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设置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或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四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第二十三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的场地、建(构)

10、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和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_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需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城

11、投公司不得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_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_实施。出让收益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五条出让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城投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一)公共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_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产权人委托市城投公司出让的。第二十六条市城投公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12、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第二十七条市城投公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八条未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市_局依法不予办理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城投公司收回,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第三十一条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

13、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三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第三十三条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三十四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

14、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按本制度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_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设置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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