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31731974 上传时间:2022-09-21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562.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输入章及标题)燕山大学毕 业 论 文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 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学 院 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 02法学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负责人 答辩日期 2006年6月24日 III燕山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学院: 文法学院 系级教学单位: 法学系 学号020201060024学生姓名专 业班 级02法学1班课题题 目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来 源自己选定主要内容 情势变更原则早就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得到了确立和适用,但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主要想解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法律效力以及它同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条款、免责条款的区别,

2、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最终确定进行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基本要求1、论文必须具有学术价值,或者具有从理论高度总结指导工作学习的意义。2、写作前必须有一个艰苦细致的研究过程,必须查阅、搜集大量相关资料。3、语言鲜明、准确、概括、生动。逻辑性强。参考资料1、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

3、版第231页。7、俞里江.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法学研究.2002,8:158、王利明.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现代法学.2002,12:329、See J.beatson(ed.),Ansons Law of Contract(27th ed.,1988),p.504。10、German.Guenter,Roth,Muenchener KommentarM. Muenchen .1994,132周 次14周58周912周1316周1718周应完成的内容昌黎县公安局城区分局,收集整理论文材料 实习报告,开题报告形成初稿开题报告定稿,毕业论文任务书定稿论文提纲形成初稿,交老师评阅,修改论文草稿,虚心接

4、受指导老师意见 准备论文答辩指导教师:余子新系级教单位审批:摘 要摘 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不可

5、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免责条款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the 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 system is provided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 countries. The 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 system principle for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

6、nd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 and maintain social justice and economic order circulation, balanc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excluding the change in the manifest inequality of the situ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However, it is still not defined clearly in the current law

7、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ideas about it. Henc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 study of it. In this paper, based on a discussion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 of the principle, the writer points out the principle for the changing in China and makes corresponding legislative

8、 suggestions.Key words Contract Law ;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 ;Good Faith Principal for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I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绪 论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1(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3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历史及现状4(一)国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4(二)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4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比较6(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6(二)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6(三)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

9、7(四)情势变更与免责条款8四、我国未来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9(一)有利于公平原则的价值目标的实现9(二)有利于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9(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补充10(四)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是建立统一的国际市场的需要11五、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立法建议12(一)合同法中应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2(二)赋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自由裁量权14结 论15参考文献16附录117附录223致 谢32i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绪 论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便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我国合同法实际

10、上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参见合同法第8条),这样便发生了如下问题,即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无论其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般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如果这些一般关系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仍然受原来合同内容的拘束?如果不受拘束,则其要件和效果是什么?这些均是需要由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来回答的问题。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为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

11、重要内容,是现代民法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缩影,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后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尤其是经济制度一体化,国际经济风云变幻,涉外合同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致使合同的履行充满风险,情势变更会经常出现“欲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情况”,从长远未来完善合同法和与国际法律衔接方面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1。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对此进行研究。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情势变更源于拉丁文rebud sic stautibus ,其原义为“情势如此发生”。德文称为Ruckrit WegenVeranderter Umstands;英文称为Chang

12、ed circumstances。所谓情势,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其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为产生效力法律行为或者其它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2。在情势变更原则问题上,当今世界各国存在着许多的差异。大陆法认为,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就必须按

13、照“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来履行合同,但在合同成立后,却有可能因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过于艰难,而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又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强迫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确实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即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在英美法系中,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在履行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障碍或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艰难时,法院或当事人采取一种衡平措施,也就是说,不仅法官在裁判中可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3。从广义角度来说,情势变更可能产生两种效果:

14、一种是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impossible),另一种是加重了一方的负担而给他方造成了“艰难情势”(hardship),前者如出口许可证不能获得,政府禁运,或租来运货的船被摧毁;后者如苏伊士运河的突然关闭,迫使卖方绕道南非好望角输送花生,从而运费成倍增加或者由于油价格的暴涨而使订立长期固定价供应合同的油出口商面临破产之虞。在这种情况下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合同权利义务加以适当调整,以促进经济流转的安全和快捷,这就是情势变更作为民商法上一项基本原则的意义和精神实质所在。情势变更作为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意义重大。其价值至少有以下两点:(1)确保原先价值判断或资源分配的合理:私权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15、就私权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作为决定时,应已就利害关系作过通盘考虑。“从行为本位言,即就行为可能变动权利义务之情形经考虑后判断具有某种价值,因而做出决定。从资源本位言,即就生活资源所可能发生之变动经考虑认为合理,因而使其发生变化。”情势变更原则使原先的价值判断或资源分配合理的情形,经过社会生活环境变化的冲击,依旧获得角色。(2)平衡风险与利益:当事人一方私权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常与他方处于利害关系对立状态。一方有所得,他方有所失;一方承担风险的不利益,他方就获得风险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平衡风险与利益的功能,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使变化的风险归由关系人全体负担,在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社会正义4。(二)情势变更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