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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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物流监 管企业的准入、评价与管理,积极稳妥的拓展物流金融业务,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金融业务,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出 质人)以合法拥有的货物(含已有和未来确定拥有)为抵(质) 押担保的短期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 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保函及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等相关 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 流和资金流从而控制风险而开展的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监管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 门

2、批准设立,具有运输、配送、仓储及监管等专业资质,为我行 物流金融业务提供第三方货物监管服务的企业。鉴于汽车金融输 出监管与其他监管业务操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汽车金融业务相 关的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和日常管理仍按总行汽车金融中心制定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第三方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及流程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监管模式分为普通监管和输出监管两种,其中输出监管又可分为第三方仓库输出监管和出质人自有仓 库输出监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监管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在自身 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仓储场所,或上级单位划拨使用的经营场所, 或已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至少三年)并已实际经营一定时期的经 营场所进行监管的模式。以短期租赁

3、或借用的场地,或以任何方 式使用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经营场地的监管方式均不属于 普通监管。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输出监管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通过与 拥有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第三方或借款人 /出质人等签订 租赁协议(三年以内),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模式。输出监管的 场所主要包括:(一)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仓储机构享有 所有权的场所;(二)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的经营场所, 包括以借用、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经营使用权的;(三)其他非“普通监管”情形的。按照审慎性原则,无法界定监管模式的,一律视为输出监管 模式进行日常操作和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模式分为静态、总量

4、控制和先票 (款)后货存货抵(质)押三种,其中静态模式是指抵(质)押 生效后,出质人(或抵押人)未经我行同意不能提取或置换货物 的操作模式;总量控制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根据我行确定的最 低市值对抵(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超出部分出质人(或抵押人) 可自由提取或存入的操作模式;先票(款)后货存货抵(质)押 模式是指基于核心厂商与经销商或直供方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 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融资项下所购买货物 向我行出质(或抵押),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逐步通知 物流监管企业释放抵(质)押货物的操作模式。第八条 我行对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和资质分级管理 原则。“资格准入”是指我行

5、对合格物流监管企业实行统一的准 入标准,并按相应权限进行统一认定;“资质分级”是指对与我 行建立合作关系的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 采取不同合作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第九条 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发起采取属地原则,全国性大 型物流监管企业可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发起,地方或区域性物流监 管企业根据业务覆盖范围由分行发起,但物流监管企业所在地分 行未上报的,有业务需求的其他分行可自行发起。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总分行公司银行部(一)总行公司银行部1. 负责制定物流监管企业管理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指导 监督全行开展与物流监管企业的业务合作;2. 负责牵头与全国性大型物流监管企业(以下称“

6、总行级物 流监管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发起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签订 总对总合作协议,进行监管费用谈判,维护合作关系,协调分行 与该类企业授权下属企业的合作;3. 负责对总行级物流监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实施退出 管理;4. 定期对全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保障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开展。(二)分行公司银行部(或物流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下同)1. 负责依据总行相关政策,选择与总行牵头管理的全国性大 型监管企业授权下属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维护合作关系;2. 负责与区域内物流监管企业(以下称“分行级物流监管企 业”)开展业务合作,发起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签订相关合作 协议,进行监管

7、费用谈判,维护合作关系;3. 负责对分行级物流监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实施退出 管理;4. 定期对分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保障分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第十一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选择的全 国性大型物流监管企业进行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的审查;(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公司银行部选择的区域内 物流监管企业进行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的审查。第十二条 总分行信贷管理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推动全行开展对物流金融业 务及物流监管企业的信贷检查和风险监控,对相关政策、制度的 健全性、有效性及我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必要

8、的风 险提示,并可视风险状况提出暂停或终止合作的意见;(二)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推动或直接参与业务营销机 构对物流金融业务及物流监管企业的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控,对操 作流程、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分行与监管企 业的合作情况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可视风险状况提出暂停或 终止合作的意见。第十三条 总分行合规审计部职责总分行合规审计部负责对物流监管业务的制度办法、业务流 程进行合规审核及审计监督和评价。第十四条总分行法律保全部职责(一)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总行级物流监管企业合作协议标准文本的制定,并对总行相关部门制定的非标准协议文本进行审 查;(二)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对分行送审的物流监管

9、企业合作 协议文本进行审查;(三)分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制定、审查分行级物流监管企业 合作协议文本。第十五条 分行业务营销机构职责(一)负责向分行公司银行部推荐物流监管企业;(二)负责对合作物流监管企业进行监管的具体授信项目进 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账、仓库经营动态汇报、核库等), 根据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三)负责配合分行公司银行部进行物流监管企业的日常关 系维护;(四)负责物流监管企业退出后的业务清理工作。第三章 资格准入第十六条 我行对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有权审 批机构根据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能力、资金实力、企业规模和信 誉情况等决定是否准入。第十七条 物流金融业务具

10、体授信项目报审前应先行完成对 物流监管企业的资格准入,授信批复不明确指定物流监管企业, 由业务营销机构自行在已准入物流监管企业中选择使用。第十八条 我行物流监管企业的基本资格准入标准为:(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 权)和较强的资本实力,财务指标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1.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元(特殊类型的监管企业可适当 放宽要求,具体见附件 4);2. 净资产不得低于 2000 万元(特殊类型的监管企业可适当放 宽要求,具体见附件 4);3. 具备一定违约赔偿能力。(二)具有仓储、物流或监管业务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 所或合法的仓储场院地,行业经验丰富,从事仓储

11、、物流、监管 等业务 2 年以上或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3 年以上;(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商业信 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与我行合作意愿强、沟通 渠道顺畅,能保证我行对质押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 权;(五)软、硬件设施齐备,仓储地点能够满足货物保管、防 火、防盗、防潮等各项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 备;(六)内部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七)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仓库管 理员专业经验丰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属性、品质等辨别能力较 强;(八)原则上应拥有较为先进

12、的电子化系统,能够较为快速 和准确地对质押货物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如不具备,则必须 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内部管理账册完 备、清晰;(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我行质押货物的应急预案;(十)交通条件便利,我行有能力对其进行监控;(十一)我行规定的其他准入标准。第十九条 对于出现如下任一情形的物流监管企业,我行不 得对其进行资格准入:(一)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记录,整改后仍不符合我 行要求的;(二)主营业务客户集中度过高,可能对独立监管造成不良 影响的;(三)缺乏合作意愿,甚至存在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五)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六)主要经营资产

13、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 连带负债超过自身净资产 5 倍的(不含物流监管责任形成的连带 负债);(七)涉及很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50%以上重大诉讼的;(八)其他我行认定的禁止准入情形。物流监管企业与借款人、出质人或其股东有关联关系,或在 业务上与借款人、出质人有较强关联性,有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的,不得认定其监管关联借款人、出质人的被监管货物,但其他 监管资格不受影响;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有以上禁入情形监管 方监管的,应报总行审批。第二十条 我行须要求物流监管企业提供以下资料并按规定 留存原件或复印件:(一)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股东背景、行业地位、仓储及经营能力等介绍材料;(

14、二)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 税务登记证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 人简历及签名样式;(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 名样式;(五)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六)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 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至少收集连续四个季度 的季报);(七)贷款卡及查询信息(如有);(八)物流监管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货物 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等);(九)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仓储场所仓 位总图;(十)与银行历史合作情况及资信记录;(十一)物

15、流监管企业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 (如有);(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大型港口、保税区仓库等物流监管企业,我行确因特殊情 况无法取得上述全部资料的,可仅提供前五项资料,其他资料酌情提供。第二十一条 仓储场所管理仓储场所原则上应为同城(即分行辖区内),如因业务需要 确需选择异地监管的,分行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贷 后管理。在输出监管模式下,仓储场所实际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物流监管企业须事先签订租赁协议且 租赁期限必须长于我行授信期间。此外,输出监管的仓储场所还 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具有相对封闭的货物仓储场地,如为堆场等室外场所, 须以栅栏、警戒线、铭牌等方式将监管场地与其他场地区分;(二)具备能够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以 24 小时对质物进行监 管的各种必要设施;(三)具备必要的仓储货物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具备能够 及时妥善处理质押货物出现不良情况的条件和能力,如自燃、腐(四)有必要的质物数量、质量检测、化验相关设备;(五)有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与作业设备,以免质押物遭到 损毁;(六)物流监管企业事前对仓储场所进行过必要的考察评估, 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评估报告;(七)我行业务经办人员已进行过实地考察,对相关资料进 行了必要核实;(八)其他必要条件。第二十二条 准入流程 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走纸质审批流程,不需通过信贷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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