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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生产)现场使用明火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的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施工现场作业的电焊工、电工、油漆工、木工、锅炉工、屋面 热铺防水工,必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防火灭火素质,持证上岗。第三条 动用明火施工生产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交底持 证作业,配备足以保障防火需要的灭火器材。第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 明火施工作业的,应事先向单位保卫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办理审 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第五条 焊工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落实好作业部位下方或周围的防火措施, 施
2、工结束后必须认真检查,确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六条 现场用明火煮沥青、油膏和铸铁管头涂油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措 施。严禁随意用火烧沥青桶、油膏桶和废机油桶。第七条 防水工用明火铺贴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煤气罐的搬运、贮存 要符合规定,煤气罐和铺贴点的点距离应大于 10 米。煤气管不得 存放在露天暴晒和存放在宿舍内。应存放在独立的安全处。第八条 严禁在工棚宿舍内使用明火烧水、煮食和取暖。需要煮食、烧水的 要在符合防火要求的厨房内烧煮。第九条 严格执行生产施工使用明火的管理规定,凡是动用明火生产施工的 现场和生活用火的场所,必须做到:“有火有人在,火熄才离开”。; 坚决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公司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