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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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 本说 明(2018-2025年)桂平市人民政府二一八年十一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本(2018-2025年) 目 录前 言1第一章 规划总则1一、指导思想1二、规划原则1三、规划依据1四、规划范围1五、规划期限1第二章 城镇低效用地调查1一、城镇低效用地内涵1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1三、调查范围1四、调查结果1第三章 规划目标及任务1一、规划目标1二、规划任务1第四章 再开发策略1第五章 再开发空间布局与结构优化1一、再开发功能布局优化1二、用地结构优化1三、开发强度优化1第六章 再开发主体与模式1一、再开发主体1二、再开发模式

2、1第七章 再开发时序及重点项目安排1一、再开发时序安排1二、重点项目安排1第八章 再开发规划资金筹措与利益分配1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1二、资金筹措方式1三、利益分配1第九章 规划实施效益评价1一、社会效益1二、经济效益1三、环境效益1第十章 再开发政策引导1一、改进“招拍挂”出让规则1二、允许部分土地置换1三、扩大优惠政策范围1四、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1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1六、完善历史遗留用地处理规则1七、完善用地手续政策1第十一章 实施保障措施1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确保再开发工作有序开展1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科学合理引导低效用地再开发1三、健全民主协商制度

3、,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1四、完善资金政策支持,拓宽再开发资金渠道1五、健全监管考核机制,规范市场运作1六、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居民就业问题1七、强化成果应用,建立低效用地再利用机制1八、注重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二次”低效用地1附表1附件1II前 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重要举措,提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等文件要求,

4、以国土资源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及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成果图件编制标准为指导,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编制主要依据前期城镇低效用地潜力调查结果,结合城市未来发展定位及目标,科学划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明确再开发规划目标及任务、优化再开发空间布局及结构、综合确定再开发主体及模式、合理安排项目再开发时序、拓宽再开发资金渠道、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从宏观层面上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提供战略导向支撑。第一章 规划总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5、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总要求,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以推进桂平市老城区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为主线,以盘活城镇低效用地为突破口,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由增量扩张向存量挖潜转变、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创新用地制度,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资源保护和保障能力,促进桂平市全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二、规划原则(一)科学规划,市场导向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全面落实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要求,提高规划的前瞻性、系统性、

6、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二)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建立地方政府一把手挂帅的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把握土地供应政策,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确保阳光运行、规范操作、全程监管、结果可控。(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各项政策,充分考虑所在地的实际需要,遵循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制定规划方案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安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布局和时序。(四)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每宗低效用地的规模、范围、权属、房屋、人口等现状,正确处理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

7、益,维护社会稳定。(五)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应坚持绿色发展,突出红线控制和底线思维,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环境承载力、城市地质环境、国土开发强度,实现对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整体管控,实现对存量空间的挖潜利用。(六)节约优先,布局优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以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手段,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三生”空间。(七)公众参与,各方共赢规划应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各方主体

8、责、权、利关系。共同促进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整体优化,实现多方共赢的和谐局面。三、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1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施行);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4.9.1施行);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规程规范1、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2003);2、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4、城

9、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三)政策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7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172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

10、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67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成果图件编制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27号)。(四)相关规划1、桂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桂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3、桂平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4、桂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5、桂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四、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桂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主要涉及部分

11、西山镇、寻旺乡,总面积40.71平方公里。以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矿等用地为对象,对其进行再开发规划。五、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8-2025年。分近期2018-2020年,远期2021 -2025年。第二章 城镇低效用地调查一、城镇低效用地内涵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规划区内,经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和其他低效用地

12、。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一)旧城镇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地可认定为旧城镇用地:1、布局散乱、用途不合理、设施陈旧、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城镇建设用地;2、达不到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标准的城镇建设用地;3、不具备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实施改造的城镇建设用地。(二)旧厂矿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地(国土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除外)可认定为旧厂矿用地:1、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认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文件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13、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认定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7539号)等文件要求,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排查和评估未达标的产业用地。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认定依据: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工业用地;企业因转型升级需要自行申请退出的工业用地等。4、利用强度和投入产出强度明显低于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产业用地。认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和各市、县制定的有

14、关控制标准。5、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工矿用地,工业内部空闲地。6、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工业区。(三)旧村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地可认定为旧村庄用地:1、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或城市规划实施需要进行改造的村庄用地;2、村内生活环境恶化,配套设施落后,不符合规划和消防要求,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村庄用地;3、村内存在环境污染、治安恶化等问题,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村庄用地;4、因产业结构调整或引进重大项目等需要改造或实施搬迁的村庄用地;5、城中村内达不到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三产用地”;6、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县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其他村庄用地。(四)其他低效用地:包括空闲场地、废弃道路、废弃特殊用地等。参照以上认定标准,从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用地布局、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房屋建筑质量、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开发利用现状与规划开发利用方向协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判定调查范围的每宗土地是否属于低效用地。三、调查范围根据桂平市实际情况,本次城镇低效用地调查范围为:桂平市中心城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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