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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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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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适用范围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的点位设置、监测内容、监测频次、测量时段、数据处理与上报、报告编制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监测系统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所开展的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乡镇地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6 GB 3785 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GB/T 15173 声校准器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使用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

2、计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部门所开展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3.2 城市道路本标准中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14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4.1 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4.2 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4.2.1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 B 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

3、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 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为100%或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 100 个。4.2.2 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 1 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 1.24.0m。4.2.3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 1 规定的内容。4.3 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4.3.1 昼

4、间监测每年 1 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4.3.2 夜间监测每五年 1 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4.3.3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4.3.4 每个监测点位测量 10min 的等效连续 A 声级 Leq(简称:等效声级),累积百分声级 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4.4 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4.4.1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 4 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 7 规定的内容上报。4.4.2 计

5、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全部网络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按式(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值Ld 和夜间平均值Ln 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L =1n Leqi (1)ni=12式中:L 表示 Ld (或 Ln ),dB(A);Leqi 第 i 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Leq,dB(A);n 有效网格总数;4.4.3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按表 1 进行评价。表 1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 dB(A)质量等级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一级50.040.0二级50.155.040.145.0三级55.160.045.150

6、.0四级60.165.050.155.0五级65.055.04.4.4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5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5.1 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关系及变化规律;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5.2 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5.2.1 选点原则:(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7、。(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100 个;大城市80 个;中等城市50 个;小城市20 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5.2.2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 50m,路段不足 100m 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 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 1.26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5.2.3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 2 规定的内容。35.3 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5.3.1 昼间监测每年 1 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5.3.2 夜间监测每五年 1 次,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三

8、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5.3.3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5.3.4 每个测点测量 20min 等效声级 Leq,累积百分声级 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分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记录车流量(辆20min)。5.4 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5.4.1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 5 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 8 规定的内容上报。5.4.2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式(2)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nL =1 li Li (

9、2)式中:li=1L 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dB(A);nl 监测的路段总长, l=li,m;i=1li 第 i 测点代表的路段长度,m;Li 第 i 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 Leq,dB(A)。5.4.3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级别按表 2 进行评价。表 2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分级单位: dB(A)等级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一级68.053.0二级68.170.053.155.0三级70.072.055.157.0四级72.174.057.160.0五级74.060.05.4.4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46 城市

10、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6.1 功能区监测的目的评价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反映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的变化状况;分析功能区监测点位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6.2 功能区监测的点位设置6.2.1 常规监测中功能区监测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 B 中定点监测法。6.2.2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 B 中普查监测法,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2)监测点

11、位能保持长期稳定。(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5)4 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6.2.3 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20 个,大城市15 个,中等城市10 个,小城市7 个。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6.2.4 监测点位距地面高度 1.2m 以上。6.2.5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 3 规定的内容。6.3 功能区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6.3.1 每年每季度监测 1 次,各城市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6.3.2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 24 小时,记录小时等效声级 Leq、小时累积百分声级 L

12、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6.3.3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6.4 功能区监测的结果与评价6.4.1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 6 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 9 规定的内容上报。6.4.2 将某一功能区昼间连续 16 小时和夜间 8 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按式(3)5和式(4)计算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 116Ld=10lg100.1Leqi 16i=1 18 (3)Ln=10 lg8100.1Leqjj=1 (4)式中:Ld Ln表示昼间等效声级,dB(A); 表示夜间等效声级,dB(A);Leqi 表示昼间 16 个小时中第 i 小时等效声级,dB(A);Leqj 表示夜间 8 个小时中第 j 小时等效声级,dB(A)。6.4.3 昼、夜间等效声级,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进行独立评价。6.4.4 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6.5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6.5.1以每一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 24 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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