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司法鉴定治理体制及基层检察机关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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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新司法鉴定治理体制及基层检察机关应对措施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治理的决定对存在混乱的司法鉴定进行规范化治理是适时和必要的,根据决定的有规定,检察技术的工作范围也有了明确的界定,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检察技术工作本文提出了一些观点进行探讨。关键词:司法鉴定,规范化治理,必要性,检察技术,任务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题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治理进行了规范,从决定所涵精神来看,主要针对公、检、法三家鉴定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调整,这将对司法鉴定体制新格式的形成产生深远,也同时为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任务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司法鉴定治理

2、体制下,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全面领会决定精神,发挥检察技术的作用、履行好检察监视职能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下面笔者对此题目阐述一些看法。1 司法鉴定进行规范化治理的必要性。长期以来,司法鉴定的治理模式可以说一直走的是摸索之路,各种鉴定机构在数个行业中先后建立,导致机构设置重复,整个行业处于无序的状态,不仅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也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鉴定治理,是解决司法鉴定纷乱局面的根本之举。1.1 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呈现混乱局面。由于一直未能出台全国性的相关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调整,使司法鉴定的治理没有同一的规范,任何一个鉴定机构都可对司法鉴定委托进行受理,造成司法鉴定的

3、委托和受理产生了相当混乱的局面,如检察机关对非管辖案件进行受理鉴定,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不分轻重、绕过侦查机关进行自鉴自审,这明显不符合鉴定机构应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原则也违反了诉讼法中关于诉讼证据采用的明确规定,在本应受到监视的环节里失往了应有的监视。甚至有些鉴定机构把给回扣当作扩大自己受案范围的利器,在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而案件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同一损伤在多个机构中反复申请鉴定,在申请得到受理后,就形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从而达到选择对自已最有利的结论的成为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同一个损伤会产生上十个鉴定结论的原因。原有司法鉴定体制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定自鉴的题目成为诉讼

4、中不可避免的矛盾成因,经常造成司法活动中积案难离的局面。因此,决定第七条等规定从根本上理顺了各鉴定机构的关系,扭转了这种纷乱的局面,对司法鉴定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是至关重要的。1.2 鉴定结论的采用不规范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鉴定结论在某些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人身伤害方面。但在决定出台以前,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的采用没有明确规定,使诉讼过程中基于上述原因产生的多个均为有效的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审判机关经常显得无所适从,因此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就采用了地方和部分保护主义进行应对,即非本部分本地域范围内作的鉴定不予受理和立案,这明显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常诉讼权力,造成受害人手执鉴定却

5、无处申诉的恶果,也直接引发了很多的诉讼纠纷。决定第七条明确把侦查部分所属鉴定机构限制在侦查工作的需要上,同时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分的鉴定机构,那么就意味着与侦查无关、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权都集中到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主管的鉴定机构手中(决定第三条),在决定第八条还规定了“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只能由除侦查机关以外的独立的鉴定机构受理,这就解决了鉴定权分散、鉴定结论无法选择的矛盾,而这恰恰就是诉讼纠纷产生最多的方面。1.3 鉴定标准没有同一鉴定标准的不同一性造成异地鉴定结论产生明显差异,也是

6、产生诉讼争真个重要因素。如:尽管由最高人民*等四家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损伤轻伤鉴定标准,但随后出现的各种释义及补充规定又使各地各行业间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差异,使一个有效鉴定换一个环境就变成无效的现象屡屡发生。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遵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遵守技术操纵规范。”从这条可以看出,此规定中只是一个笼统的,并没有把遵守全国性的技术鉴定标准和技术操纵规范作为一条硬性规定,因此笔者以为,要解决异地鉴定结论差异题目,决定还应在治理规章中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即所有的技术鉴定标准及技术操纵规范应同一由司法行政部分回口治理,根

7、据已有标准及实践,配合决定的实施尽快制订全国同一的各执业种别鉴定标准和规范,只有这样才是消除技术鉴定规范性差的根本之举。1.4 对鉴定人违法鉴定无有效制约手段对鉴定人违法鉴定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也是导致鉴定结论反复不定的因素。个别鉴定人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在人情、金钱等因素的影响下,违反技术操纵规范,滥用技术鉴定标准,作出与实际不符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而法律对于鉴定人的上述行为仅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中有笼统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决定第十三条不仅规定了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时应受的惩处,还特别规定了对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甚至撤销登记的四种情形,这对鉴定人的行为将

8、产生比较全面的约束作用。2 在新的司法鉴定治理体制下基层检察技术的主要任务。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此条的精神来看,检察技术应以服务于自侦部分的工作为存在的条件。那么,我们如何来正确界定检察技术的工作范围呢?根据决定第十七条的解释,以及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我以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应涵盖以下内容:2.1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来看,法医类鉴定主要是法医临床鉴定,工作范围为受理公诉、侦查监视部分的法医学文证审查,监所部分的保外就医文证

9、审查、职务犯罪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以及对提前参与的重大伤亡案件进行随案监视等。2.2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在基层院的物证类主要体现在受理自侦部分的文件检验鉴定和司法鉴定,痕迹鉴定与微量鉴定由于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到广泛开展。2.3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对于声像资料的鉴定,在的技术气力及设备条件下基层院不可能开展,我们只能在视听技术上把工作做扎实,根据检验技术的要求来采集制作视听资料,使视听资料成为诉讼过程

10、中的有效证据。3 在新的司法鉴定治理体制下应如何做好检察技术工作。针对检察技术工作范围的缩小,我以为要防止检察技术的退化及技术人才队伍的的萎缩,检察机关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加强。3.1 加强对检察技术职员的思想工作,认真领会决定的精神。决定的出台,无疑是稳定检察技术队伍的定心丸。在近几年中,有关司法鉴定改革的各种传闻反映着这样的信息: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技术鉴定队伍可能要被取消,鉴定权同一回属由司法行政部分主管的司法鉴定中心,各省市也纷纷制定司法鉴定改革的方案并组织技术职员进行学习。在尚无全国性同一规范的情况下,这些信息确实使检察技术职员产生了今后何往何从的疑虑。根据决定第七条的规定,检察技术

11、检验鉴定工作的机构设置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该条的精神,检察技术的职责和职能分工也变得清楚明了。检察机关的技术部分应该在全面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正确树立检察技术的服务观念,安心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勤勉工作,脚踏实地为检察自侦业务提供优质的服务。3.2加大检察技术的基础设施投进。面临检察技术工作范围的局限性,我们应对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争取把业务作精,使检察技术真正成为自侦部分的坚强后盾,才能促进检察技术的长足。但是,对于基层院来说,原有的技术气力及设施远远达不到适应检察业务的需要,如很多基层院设备陈旧、职员老化、技术职员流失严重,有的院甚至没有技术部分,有技术部分的也仅为了应付考评而流

12、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严重制约了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深进发展。因此,基层院应以决定的颁布为契机,全面落实高检院关于强检的精神,尽快充实技术气力和技术设备,加强检察技术职员的系统性培训,充实决定中规定的技术门类职员,摆脱基层院技术部分不受重视、甚至名存实亡的境况。3.3按照决定的精神,完善检察技术鉴定规则。鉴于法律依据的改变,原有的检察技术检验鉴定规则已与决定的精神不相适应,应在决定正式实施前尽快作出相应的更改,以利与决定的有关规定紧密衔接,特别是在工作范围方面,应根据决定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对其它机关送检的物证材料,经院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检验鉴定”之规定将与决定的第七条产生冲突,对此应

13、作出相应的更改或限制性解释。因此,完善检察技术鉴定规则,是检察技术做到有的放矢、顺利开展的保证。3.4 建立健全检察技术及自侦部分的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技术的发展已完全依靠于自侦部分的工作,没有自侦工作的支持,检察技术将没有生存的土壤,因此如何与自侦部分进行良好的协作配合,是关系到检察技术的发展大计。我们在工作中要做到主动与自侦部分配合,相互探讨协作的和经验,并通过工作业绩展现技术的强大生命力,使技术与自侦部分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在各方面的重视下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促进检察技术的发展,为自侦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3.5 完善检察技术错案追究制度。为了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检察技术错案追究制度是

14、必不可少的,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精神,建立鉴定人责任制,明确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加强鉴定人的责任心和危机感,以保证鉴定质量。同时结合上级院的案件质量检查和技术检案备案制度,加大对鉴定人的监视力度,尽量避免错案的出现机率。3.6 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之间技术队伍的合作。如前所述,基层检察机关由于职员配置不全、设备陈旧老化等原因,多数技术部分的技术门类配备很不齐全,这也为全面履行检察技术职能设置了障碍。但从全局来看,基层*之间的技术门类设置完全可以作到互补的,从总体来看技术门类是齐全的。根据决定第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也不应受到地域的限制。因此,对于基层*来说,要在上级*的指导和协调下,将自侦案件中出现的、但由于技术原因不能解决的技术性及时委托到有此技术门类的检察机关进行处理,这不仅有利于自侦案件的顺利办理,也使检察技术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促进检察技术的全面发展。文件1 胡康生,李福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4332 王金贵。 进步检察技术工作能力 服务检察工作J. 人民检察, 2005, 4(上): 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题目的决定J. 检察工作资料汇编, 2005, 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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