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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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 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

2、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 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 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 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 明。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日内 办理单位: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号)、财政部、商务

3、部、中宣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 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报 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 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 止使用。二、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地 须从商务部网站下载)。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套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格边框 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样式一致,除注明监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纸张规格应为适 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80克)。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汽车以 旧换新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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