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室会诊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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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科室会诊制度1. 目的: 保证会诊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提高会诊工作质量 , 保证 患者安全。2. 范围: 全院各科室。3. 定义3.1 会诊: 患者在诊治期间,因病情需要请相关科室或其他医疗 机构协助诊疗时 , 由主管医师提出会诊中请和被邀请会诊医师书写意 见的行为。按会诊范围分为院内会诊和院外会诊 ; 按缓急程度分为一 般会诊、急会诊和抢救会诊。3.2 远程会诊 : 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 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3.3 院外会诊或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 : 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 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4. 权责4.1 被邀会诊医师

2、: 根据会诊的缓急程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会诊 完成会诊记录。4.2 主管医师: 提出会诊请求, 与会诊医师共同完成会诊工作 , 执 行会诊意见。4.3 医务部:制定和修订会诊相关规定 , 监督和检查会诊制度的执 行。院内多学科会诊的组织工作。院际会诊的备案、登记和审批。5. 制度内容5.1 院内一般会诊5.1.1 主管医师评估患者病情后 , 认为需要请其他科室协助处理 时,发出会诊申请单并确认签名 , 并在会诊申请单上选择“慢”会诊。5.1.2 邀请高级职称医师会诊的, 需有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字确认。5.1.3 会诊医师接到会诊申请后 ,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会诊工作。5.1.4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

3、师应当写明会诊意见并签名。5.2 院内急会诊5.2.1 凡由于各种疾病发作或加重、突然外伤及异物侵入体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 患者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状态,急需相关 科室协助诊疗。5.2.2 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患者,由住院总或 以上医师提出急会诊申请 , 一般紧急情况下应先电话联系会诊医师。5.2.3 急会诊需按常规填写会诊申请单并签名 , 并在会诊申请单 上选择“急”会诊。5.2.4 会诊医师接到紧急会诊申请后 ,应在 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 室进行会诊。5.2.5 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写明会诊意见并签名。5.2.6 抢救会诊 : 按照全院急救及处理作业标准规范执行

4、, 急 诊小区会诊属于抢救会诊。5.3 院内多学科会诊5.3.1 疑难、危重病例如需多学科会诊者 , 由科室提出会诊申请 ,医务部负责组织实施5.3.2 申请科室需填写全院病例讨论申请单 ,经主治或以上 医师签字确认,并提前一天将会诊申请单送至医务部和受邀科室。5.3.3 会诊讨论由申请科室副主任或以上医师主持。主管医师汇 报病情, 并将会诊过程记录于疑难危重病历讨论登记本和病程记 录中。5.3.4 医务部参加会诊并做好登记和录音。5.3.5 各被邀请科室会诊医师参与会诊讨论,主持人进行小结 , 最终综合会诊意见决定诊疗方案。5.4 医师外出会诊5.4.1 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5、5.4.2 医务部接到外院会诊邀请 ( 会诊单、电话等 ) 后,在不影响 我院正常医疗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外出会 诊影响我院正常医疗工作时,应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5.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医院不得接受会诊邀请5.4.3.1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不具备相应诊疗资质的。5.4.3.2 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 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5.4.3.3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5.4.3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5.4.4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 ,在外出会诊前 , 应当到医务部登记备5.4.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

6、评估患者的病情 , 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或手术操作流程完成会诊任务5.4.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级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 , 应当及时、如实 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 并终止会诊。5.4.7 会诊结束后 , 外出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两个工作日内将 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5.4.8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 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5.4.9 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 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不收会诊费。 医师外出会诊按规定收取会诊费 由邀请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给医院,

7、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由医院 年终按规定统一支付给会诊医师。 差旅费由邀请会诊医疗机构或会诊 患者承担。5.4.10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 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 , 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4.11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 , 按照执 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5.5 邀请院外专家会诊5.5.1 因患者病情需要,经科室主任同意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 , 会诊范围参照院内急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参考范围 ,主管医 师需同患者及家属沟通,向家属说明会诊目的、必要性、来院会诊专 家的背景、会诊有关程序、会诊的费用。5.5.2 邀请会诊医师

8、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单 。经科主任审 核、签字后报医务部审批、 备案。医务部向对方医院发出会诊邀请并 核实,确认后将会诊单返回邀请会诊科室。5.5.3 邀请会诊科室应做好接待及会诊相关准备工作。5.5.4 会诊医师填写院外专家会诊记录单 ,或由邀请科室录 音并记录。手术、操作记录需由院外专家审核 . 签名。5.5.5 邀请省外专家来院从事诊疗活动 , 应将该专家的执业证书 复印件交医务部备案。5.6 远程会诊5.6.1 本制度所涉及的远程会诊是指本院作为地方医院,对方医 院作为专家医院。5.6.2 专家医院需与我院或我院相关科室之间签订远程会诊协议。5.6.3 申请远程会诊的科室需要提前 3

9、天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 并准备好相关病历资料 , 经科主任签字确认后交医务部审批备案。5.6.4 经专家医院审核通过后,双方医院确定好会诊时间。5.6.5 远程会诊时 ,会诊可由申请科室负责人 (诊疗组长 )主持, 必 要时由医务部主任或分管院领导主持。5.6.6 会诊结束后 , 专家会诊意见书由专家医院以书面或电子形 式发送我院申请会诊科室,医务部留存 1 份备案。6. 注意事项6.1 院内会诊注意事项6.1.1 会诊医师的资格 : 院内会诊要求由住院总医师或以上职称 的医师承担,院内多学科会诊由副高或以上职称医师承担。6.1.2 专科检查仪器或设备不能在床边完成的会诊,如妇科、眼 科、耳鼻咽

10、喉科等 , 可以走动的患者安排到各专科进行检查和会诊, 不能走动的患者或危重患者由邀请会诊科室护送患者到专科会诊 , 具 体参照交接管理制度 。6.1.3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会诊要求。6.1.4 会诊时,双方医师共同参与 ,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 , 应 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 , 并给予明确意见。6.2 外出会诊注意事项6.2.1 外出会诊医师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的医师承担。6.2.2 外出会诊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准携带本院医疗器材到邀 请会诊的医疗机构。6.2.3 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记 入医师考核档案 ;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医院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 处罚。6.2.7 其他县体事项参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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