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31581658 上传时间:2023-10-0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健康监护计划(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5年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为了促进我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全年职业健康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军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特制2015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杜绝安全生产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事故。二、重点工作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公司总

2、经理是我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生产安全部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职工澡堂、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公司安全生产部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

3、素的种类,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评价。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及时申报。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5、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生产安全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6、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生产安全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

4、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时足额发放保健津贴。7、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生产安全部要依据全矿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部要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

5、9、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公司职业病防治指挥部及其卫生(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公司职业病防治指挥部及其及其卫生(所)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10、抓好作业场所危害警示(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1、职业健康培训生产安全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对新入矿人员、转岗人员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救护自救技能等。2015年2月1日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