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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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经平等 一致协商,双方同时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出卖人保证具有合法、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商品房开发主体资 格,向买受人出具的销售该商品房的全部证书、批准文件真实、合法、 有效;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 书,代理销售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证自己的身份真实、 合法、有效,有权购买所售商品房。 第三条:出卖人已经取得所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并全部取得商 品房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四至详细情况:东 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该地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编

2、号: 。 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买受 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 日内返还全 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已经取得的,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向买受人出示,否则,视为尚未取得四证。 第四条:买受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并书面特别 提示告知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所载的有效期和 有效区域内。其中,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

3、0 日 内返还全部房价款,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买受人不选择退房的, 经买受人同意,可以延期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取 得。逾期仍未取得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 之日起10 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经买受人同意,可以延期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 日 内取得。逾期仍未取得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 退房之日起 10 日内双倍返还认购、订购或者预购商品房时向买受人收 取的各种名义的定金、订金、押金等,预付款全部返还。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买受

4、人拥有所售商品房的房屋 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所在楼幢上共用部位和共 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所有权。除楼幢之外,本商品房开发地块上住宅小区 内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买受人所有。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楼幢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 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下 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幢住宅楼和住宅小区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 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 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 游泳池、喷泉、会所、门岗、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停

5、 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下同。会所,是指售房广告和小区规划设计图载明的、以所在小区物业业主为 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包括游泳池、网球或羽毛球 场、健身房等健身场所;喷泉、花园、廊坊等游乐场所;还有图书室、 阅览室等其他服务设施。下同。会所不经买受人书面认可,不得经营收 费。第六条: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阳台、建筑装修装 饰材料、附属设施(指水、电、气、暖、通讯等动产设施,下同。)等, 以及住宅小区道路、绿地、游泳池、喷泉、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 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 件一所售商品房平面图(立

6、面图)、商品房销售广告说明(含文字、图 片、模型、样板间,下同。)和规划部门的批准、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 资料(含所售商品房及整个住宅小区的规划批准、设计复审资料,下同。) 为准。该广告和规划部门的批准、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是本补充协 议的组成部分,出卖人不以广告中的不显著提示记载作为免责理由。与 此不符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非经买受人书面认可,不作为商 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 出退房之日起10 日内向买受人返还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 出卖人均应当在买

7、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 部房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出卖人不以任何理由改变所售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位置、房号、结构型式、 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阳台、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附属设施等,并不 以加层等方式增加建筑面积;不以任何理由改变住宅小区道路、绿地、 游泳池、喷泉、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 地下共用设施设备。商品房平面图(立面图)与售房广告说明,规划批 准、设计审查资料不一致的,以有利于买受人的记载或者说明为准。 第七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以任何理由变更规划部门批准 的规划变更、设计审查机构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出卖人确需

8、变更商品房所在地块及其上面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或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包括房屋交付前后住宅小区内的规 划、设计),应当征得二分之一以上买受人书面同意。否则,买受人有 权选择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全部房 价款本息返还买受人。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买受人确 定违约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 偿因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适用商品 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 人送达书面变更通知,并附规划批准部门、设计审查机构认可的变更

9、资 料(原件或者盖章认可的复印件)。由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 审查机构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影响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买 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全 部房价款本息返还买受人。不论买受人是否选择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 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 20的违约 金,并赔偿因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八条:出卖人保证所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包括隐蔽 工程在内的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工程具体实在,工期不迟延,按期 交房。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情况,出卖人保证按照现行勘 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相关

10、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期顺利进 行,并保证每满三个月向买受人书面告知一次工程进展情况。应买受人 30 人以上集体要求,自买受人提出要求之日起10日内出卖人应当组织 买受人到施工现场察看。出卖人违反本条约定,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或者重大权利瑕疵,买受 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瑕疵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书面要求退房,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房价款本息; 工期迟延满 90 日,或者出卖人满三个月不书面告知工程进展情况或者 自买受人提出察看要求之日起 10 日内不组织买受人到施工现场察看, 买受人有权在逾期 30 日内书面要求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 出退房之日

11、起 10 日内退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 卖人均应当自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 款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买受人未在本条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不影响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依 法行使退房和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权利。重大质量瑕疵是指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存在违反现行勘察、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相关规范要求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致使影响买 受人安全、舒适、顺利、正常使用的情形。重大权利瑕疵是指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存在与他人共建共有纠纷、设定 抵押、赠与、出租、转让、继承、司法查封、扣押等权利瑕疵,致使影 响买受人安全、舒适、顺利、正常使用

12、的情形。第九条:出卖人保证交付的商品房适合买受人健康、安全、舒适地居住,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影响合格验收交房的情形,影 响买受人在通风、采光、通道、给排水等方面的便利及居住安全权、健 康权、安宁权、隐私权、眺望权等情形。商品房室内及周围 50 米以内 不存在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超过相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空气污 染、噪音(含交通噪音)污染、光污染和建筑材料污染等环境污染因素 以及危险因素。出卖人为保障买受人健康、安全、舒适居住而采取的合 理措施不构成其根本免责理由。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 体结构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自身(含室内环

13、境)、周围50米 以内存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因素,影响买受人健康、安全、舒适居住使 用,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10 日内返 还买受人的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自买 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 20的违约 金,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商品房买受人一经入住,已经通入房屋的水、电、气、暖、通 讯设施和户外楼幢上小区内配套的设施设备能够即时正常使用。除买受 人应当向水、电、气、暖、通讯供应企业按照户表、分户记录册缴纳的 日常使用费以外,买受人不需向出卖人支付开口费、配套费、基础建设 设施费等一切费用,该开口费、配

14、套费、基础建设设施费等费用含在房 价内。已经入户的水、电、气、暖、通讯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买受人,户 外楼幢上小区内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小区内全体买受人共有共用。(注: 水,指自来水公司供水;电,指电力公司电网供电;气,指管道煤气; 暖,指水暖;通讯,指宽带、闭路电视、电话。出卖人采取水、电、气 暖、通讯临时供应方式的,与买受人另订书面协议。) 出卖人承诺全天24 小时热水供应。该24 小时热水供应是指在房屋正常 使用期间,出卖人热水供应设备能够保证常年每天 24 小时热水(不低 于 40C )不间断供应。热水供应设备购置费、安装费、配套费等费用 含房价内。交房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内详细的水

15、、电、气、暖、通讯 等隐蔽线路走向图及线路的种类、名称、型号、安全性能等资料。出卖人违反本条约定,致使商品房无法健康、安全、舒适居住使用的, 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 日内返 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买受人确定 违约之日起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10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造成 损失的,另外赔偿全部损失。第十一条:出卖人保证在向小区内第一个买受人完成交房后三个月内, 小区内道路、会所、绿地、游泳池、喷泉、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 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毕, 全部投入正常使用。小区内不存在施工扰民情况

16、。交房后六个月内,售 房广告和规划、设计中承诺的超市、菜市场、幼儿园、小学、派出所、 医院、公共交通车辆、市政道路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全部建设完毕,投 入正常使用。否则,出卖人从该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分别 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 10的违约金。未经二分之一以上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在商品房所在地块上建 设超市或者其他盈利设施对外出租销售或者自行经营牟利。否则,超市 或者其他盈利设施的所有权及其全部收益归小区全体买受人享有。变电站、化粪池、加压水泵、锅炉、热力交换设备等影响买受人健康、 安全、安宁、舒适居住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小区住宅楼保持符合相关 规范规定的距离。电梯运行正常,电梯噪音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否则, 出卖人从买受人确定的违约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 价款 5%的违约金。致使买受人无法健康、安全、舒适居住使用的,买 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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