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案例1土地征收批文两年内未未实施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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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案例1: 土地征收批文两年内未未实施而自动失效2009年1月20日,某省人民政府作出X政地(2009) 62号某 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区 2008 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的批复。2009 年 9 月 9 日该区作出 X 政(2009)52 号某市某 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区2008 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并在某村委会进行了张贴。2009 年 10 月 10 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 分局作出X国土公告(2009) 7号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关于某市 某区 2008 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 年10月29日,某市国土资源

2、局某分局作出X国土(2009)44号某 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关于某区2008 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将上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呈报被告审批。某 市于 2009 年 11 月 4 日作出 X 政(2009)67 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某区 2008 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批复,批准同意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2年5月22日,某省人民政府作出X政地(2012)526号某 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市某区2012 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的批复,批准同意征收某区某镇某村集体所有土地10.5501 公顷。2013年10月22日

3、,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2013)141号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村 210 亩地块征收通告,并于 2013 年 10月23日在X南日报刊登发布。杨某不服该X政(2013) 141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村210 亩地块征收通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杨某主张X政地(2009) 62号文件已失效,并认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某区人民政府早已超过2 年的使用开发期,杨某有权收回土地。经审查,X政地(2009) 62号 批复虽载明“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 准文件自动失效”,但本案某区政府在接到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后,已 在 2009 年

4、9 月 9 日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某区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也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经该区政府批准,即某区政府自征 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已开始组织实施该征收土地方案,并不存在超过 两年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问题;某区政府对杨某承包的土地征收实施 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不存在建设单位超过2 年不使用土地的情形,本 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故杨某该 主张不能成立。律师评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节和国 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项的规定,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

5、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 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没有新的征地批文或合法延期申请,仍 然以两年前的征地批准文件进行土地征收行为,是明显违法相关法律 规定的。本案中,2009年9月9日某区进行了公告,并在村委会进行了 张贴。批准区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国土资源局发布 等行为,可以证明其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已开始组织实施征地。某区 政府虽未在全部征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未违反上述文 件要求,因此批准文件未失效。土地征收后用地单位超过两年未使用,如何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 建设占用

6、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 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 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 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 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 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 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 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37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 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 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 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 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 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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