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地税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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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南县地税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 行政审批 共1项(一)对纳税人减税、免税、延期纳税的审批1、子项(1)减税、免税的审批(2)延期纳税(100万以下)审批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

2、不得超过三个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前置条件 无5、承办机构 县地税局 税政股 征管和科技发展股 基层地税机关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

3、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调查阶段责任:基层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调查核实,资料真实的,上报市地税局审批。(3)决定阶段责任: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审查,上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审批决定,依法予以减免、延期缴纳或不予减免、不予延期缴纳。(4)、送达阶段责任:向纳税人发放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文件或税收减免审批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的纳税人应及时催缴;对各类税收优惠进行案头分析、必要时实地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征相关税款。(6)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决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监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4、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 共13 项(一)对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1、子项 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

5、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

6、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号令)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4)税务

7、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6)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7)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8、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前置条件 无5、承办机构 基层地税机关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税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

9、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0、税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罚款的;(11)、因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

11、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处罚1、子项 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

12、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前置条件 无5、承办机构 稽查局、基层地税机关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税务部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3、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14、责,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15、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对违反账簿记账凭证管理、税控装置管理、财务会计及银行账号管理等行为的处罚1、子项 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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