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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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起重机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起重机械管理的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 故的发生,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 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 JGJ/T 189 200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 G J 2 1 5-2 0 1 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 施意见 杭建监总( 2008) 62 号 、关于加

2、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 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 2010) 33 号 、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杭建监 总( 2010) 45 号 、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 系统实施办法 的通知 杭建监总( 2011) 5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 2011) 56 号 、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 知 杭建监总( 2011) 57 号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大型起重机械包括: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吊篮等。第二章 租赁第四条 建筑起

3、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关 资质,且项目部须要求租赁单位提供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证书、起重机械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 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 人的相应资质证明(A、B C证)。第五条 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 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 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第六条 租赁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协议),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

4、械型号、生产厂家、出 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 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第七条 租赁的塔式起重机须安装有符合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 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 管理系统技术规定要求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并与原塔式起重机出厂随 机的安全装置呈两套独立安全保障系统。无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禁止使 用。第八条 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 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 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 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5、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规定执行。第九条 对于进场的机械设备应先进行全面自查,严禁存在隐患或未 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进场。第三章 方案报审第十条 塔式起重机基础、群塔施工(防碰撞)等方案必须及时上报 分公司审批、备案。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安装拆卸等方案及应 急预案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且须在安装拆卸前七天上报分公司审批,方 案未审批通过前不得进行相关施工。第十一条 若因特殊原因,安拆过程中需要变更原方案的,必须重新 编制方案,经分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第四章 备案第十三条 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相应的产权

6、备案证明,且租赁单位 须提供该证明复印件。第十四条 在安装、拆卸前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安拆告知备案表,到当 地安监部门进行安拆告知备案。第十五条 安装验收、检测合格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填写使用登记 备案表,到当地安监部门进行使用登记备案。第五章 安装拆卸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进行,并应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同安拆单位签订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合同。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要求安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并提交分公司工程 部存档备案:(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

7、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书、维修合同。(四)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并经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基础和附着 装置的设置;顶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突发性故障的应对措施;安全装 置的调试等。不能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正常拆卸的塔机,其专项 拆卸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五)经审批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 交底资料。(六)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升降机基础钢筋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砼试 块报告、基础隐蔽

8、验收记录;塔机基础桩位图、基础桩钢筋笼隐蔽验收单、 基础承台模板技术复核记录、承台钢筋质保书和试验报告、塔机基础承台 隐蔽验收记录、塔机基础桩砼试块和承台砼试块报告。(七)塔式起重机场布图,须标出现场有无高压输电线、建筑物及相 邻距离、高度以及与相邻工地塔机的距离等。(八)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上岗前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交底记录存档备案。第十九条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第二十条 安装完毕应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或施工升降 机安装自检表。(表格参照相应规范执行,下同)第二十一

9、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 节作业时,项目部应要求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 到场监管,并按下列要求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一)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 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 4 人。(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等 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 3 人。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以及使用阶段顶升加节作业 时,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 相关人员到现场旁站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阶段进行顶升加节或降节作业时, 应符合下例规定:(一)项

10、目部应及时要求安装单位向分公司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进行实 时告知,并如实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实时告知表。(二)顶升加节作业,应由原安装单位的装拆人员进行,不得随意更 换安装单位。(三)顶升加节前,由安装单位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履行签字。并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实 施顶升加节作业。(四)顶升加节完毕后,应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再由项目部组织出 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塔式起重机 顶升加节验收表。第二十四条 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安装或拆卸作业时,应使已安装 的部件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固,经确认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停止作业。 作业人员下

11、班离岗时, 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的升降机基础及塔机或升降机基 础设置在地下室中间,安装、拆卸作业时大型汽车吊须停放在地下室顶板 上作业的,应有土建设计单位认可材料。第六章 使用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操作、司索、指挥等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 应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项目部应核对相关证件原件,并复印件存档。项 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专(兼)职机械管理员应具有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C 证)。第二十七条 大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上岗前,项目部必须做好安全教 育培训,并形成交底记录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大臂回转半径不应覆盖

12、办公、生活区域和非 施工现场范围,回转半径内的固定集中作业场地必须设置双层防护棚,且 有明显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 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 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 改。第三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必须由专门机修员每天进行检查、维护和保 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 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如塔身连接螺栓应经常进行检查 是否松动, 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或更换, 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 “十字” 作业(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并有书

13、面记录。第三十一条 当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应由 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年检。第三十二条 当使用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 维修期间必须停止作业,并应有专人看管,维修记录应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要求租赁单位或安装单位按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中修和大修。第三十四条 遇有风速在 12m/s 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 恶劣天气时,塔式起重机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 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期间,其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制动器 应按规定定期做坠落、超重试验

14、,试验结果应书面记录并留存现场。第三十六条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具有重量限制器;与曳引机构一 体化的防坠安全器应具备防坠功能,应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将防坠安全器送回原厂维护保养和重新标定检测。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若为外置式传动,无超载限制器不得使用第三十七条工作时间内司机不得离开施工升降机。当有特殊情况离开或下班离岗时,应将吊笼停到最底层, 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 围栏门。第三十八条施工升降机使用过程中,运载物料的尺寸不应超过吊笼的界限第三十九条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悬挂机构前支

15、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 受力。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 2 人。第四十条 在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按使用 说明书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填入塔式 起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发现问 题应向项目部报告。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第七章 其它第四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基础节、加强节、标准节、附 墙件等必须使用原厂件,且由租赁单位提供相应的出厂证明、合格证和其 他相关材料,当起重机械附着水平距离、间距等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计算、 绘制施工图, 并上报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批。第四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附着杆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销轴连接,不得采用焊接代替。第四十四条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 安全评估,具体年限参照以下要求执行。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R)、出厂年限超过10年 (不含10年);630KN.m- 1250KN.m(不含1250KN.R)、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R),出厂年限超过 20 年(不含 20 年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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