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条例 --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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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帮助条例-条据书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帮助工作,制定本条例。其次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询问、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帮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主动措施推动法律帮助工作,为法律帮助供应财政支持,保障法律帮助事业与经济、_协调进展。法律帮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xx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帮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帮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帮助工作予以帮助

2、。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帮助机构。法律帮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帮助申请,指派或者支配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供应法律帮助。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帮助义务,为受援人供应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国家鼓舞_对法律帮助活动供应捐助。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舞_团体、事业单位等_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供应法律帮助。第九条对在法律帮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法律帮助范围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

3、项,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帮助机构申请法律帮助:(一)依法恳求国家赔偿的;(二)恳求赐予_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恳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恳求支付劳动酬劳的;(六)主见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帮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帮助机构申请法律询问。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帮助机构申请法律帮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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