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庙安检科制度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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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检科制度修改完善目 录1、 崔庙煤矿事故分析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12、 安全确认制度.53、崔庙煤矿班组安全网络建设实施办法94、崔庙煤矿“三违”界定185、崔庙煤矿基层区队副队长、班组长管理办法(试行)286、关于开展星级员工评选及安全班组竞赛活动的通知337、崔庙煤矿安全隐患问责制度368、安全办公会议制度43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410、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4611、崔庙煤矿红黄旗竞赛考核办法4712、崔庙煤矿 “安全不放心人”管理办法5013、崔庙煤矿安全区队建设实施方案521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5915、关于开展“名师带徒”活动的通知6316、崔庙煤矿特殊工种管理办法68 崔庙

2、煤矿事故分析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国务院第302、446号令及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 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各部门。第二章事故分析第三条下列事故由公司安检科组织分析处理,矿调度室和相关科室、区队参加:1、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2、轻重伤事故;3、重伤事故;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5、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外的其它非伤亡事故。第四条下列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1、一级非伤亡事故

3、;2、12人死亡事故;3、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严重超限(1.5%),矿井火灾,井下突水,冒顶堵人,全矿井停电,压力容器爆炸(以下简称重大非伤亡事故)等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其它非伤亡事故。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安检科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六条 接到事故汇报后,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做好记录。第七条 在事故分析前,安检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及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

4、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八条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第三章事故处罚第九条对造成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1、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 元; 2、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 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 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 元; 3、发生1人次轻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 元; 4、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 元; 5、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

5、款 元; 6、凡发生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100%执行;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70%执行;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30%执行。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罚款按20%执行。第十条凡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 元。 第十一条 发生1人次轻重伤事故,对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 元,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 元,对业务部门科长、主管副科长各罚款 元,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 元,其它责任人罚款 元。第十二条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

6、关责任人处罚如下:1、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 元;2、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 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 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 元,其它责任人罚款 元;第十三条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罚:1、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 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元;3、对责任人所在队队长、支书各罚款 元。4、对主管业务科室分管副科长罚款 元,对科长罚款 元;对当班安检员罚款 元,对安检科科长罚款 元。第十四条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班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没有跟班班长, 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

7、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班长、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书为主要责任人。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发生1人轻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免职,队长、支部书记警告处分,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业务部门科长和安检科主管副科长记过处分。第十六条发生 1人次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非伤亡事故,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撤职,给予责任区队队长、党支部书记降级一年处分。本年度内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区队队长、党支部书记撤职,主管科室正、副科长降级使用一年处分。本年度发生3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安检科主管副科长降级使用一年处分。发生4人次重伤事故,安检科科长降级使用一年处分

8、。第十七条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或造成矿井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非伤亡事故,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直接责任队队长、党支部书记撤职处分,给予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科长、安检科主管副科长、科长免职处分。第十八条 对因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除罚款外,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因迟报、瞒报事故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第十九条 凡因上述事故受处分人员造成的岗位空缺,由矿统一安排,本单位内不得提拔任用。第二十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本制度提出建议,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对矿处级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

9、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 规定由集团公司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上级的处理意见和矿处理意见冲突的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崔庙煤矿。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崔庙煤矿安全确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辨识、控制,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从而实现“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安全管理者”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确认范围1.采煤工作面初采、收尾、

10、过老巷、老空、断层、破碎带等特殊地点施工前进行安全确认。2.新开口的巷道、工程、安装、回收、扩修地点施工前进行安全确认。3.跟班队长班前会前进行安全确认。4.组长现场施工前进行安全确认。5.特殊工种岗位开机或操作前进行安全确认。二、安全确认内容1.新开工的巷道或异常区域,系统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对设计、措施、支护、供电、运输、通风、排水、安全监测、电话、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确认签字,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处理,待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方可施工。2.当班跟班队长在班前会上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凡是发现以下十四种人之一的人员严禁入井(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班前喝酒的

11、,精神不振、情绪异常的,不参加班前安全教育的,伤病痊愈刚刚上班的,年龄偏大、体力不支的,思想有包袱、有压力的,连续多日出勤、休假前最后一个班的,无视“三违”帮教制度的,工作强蛮、不服管理的,月内出现重复违章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农忙季节“两头忙”的,工作不安于现状、有临时思想的)。并向主持班前会的队领导进行口头安全确认后方可入井。3.当班组长在班前会上要对井下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和注意事项逐一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员工进行点评,工作完成较差的个人进行批评,并向当班跟班队长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入井。4. 特殊工种岗位每次在开机或操作前向当班组长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跟班队长

12、、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到施工现场后,对当班施工范围区域内员工精神状态、工作分工、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进行安全确认并填写安全确认卡、向调度室汇报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三、现场危险源预知和安全确认当班组长到岗后和班中,对作业区域和特殊工种岗位进行巡查、辨识,查找隐患,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进行确认,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危险程度,采取消除、预防、减弱、隔离或警示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处理,不能带隐患作业或操作设备,经确认隐患确实不能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当班跟班队长或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生产。四

13、、现场安全确认方式 (一)安全确认的形式1.联保确认:群体作业区域由跟班队长负责确认并落实。2.个体确认:主要是独立作业岗位。以上两种确认的区域和岗位要设立确认牌板。牌板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内容(安全隐患、工程质量、设备运行、操作工艺)、采取措施、确认签字。 (二)确认方法 1.由跟班队长按确认内容进行逐条检查,对所确认条款符合规定的在该条款后打“”、对确认条款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条款后打“”并将存在问题填写在问题栏中,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安检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领导、中层干部)对确认情况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填写在问题栏中,现场签字,存在问题由安检员进行落实。 2.安全确认次数接班

14、和非正常停工开工前、设备运行前都要进行安全确认。五、安全确认工作的检查与考核1.平地班前会安全确认由业务部门督查,安检科不定时抽查,班前会没有本区队常务副队长以上人员主持会议,对该队一次罚款100元,并纳入安全区队考核。井下现场安全确认由生产系统矿领导、中层干部、安检员进行检查。对安全确认工作执行不力(不确认、隐患确认不到位、确认次数不够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确认检查职责的),对确认人员或检查人员每次罚款50元/次,对不确认、确认不到位或检查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矿有关制度追究责任。2.未进行现场安全确认的施工地点,员工有权拒绝作业,并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次。3.新工作面开工前未悬挂安全确认牌板的,对本队队长一次罚款100元。4.安全确认牌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是发现确认牌板被损坏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5.安全确认牌板不按规定填写,对责任人罚款10元/次。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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