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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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内容提要:考察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可以发现其直接来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原初意义仅指非法物证的排除,随着进一步的开展该规那么逐渐适用于其它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是最彻底的,也充分表达了对隐私的保护之周密。关键字:非法物证;言词证据;排除规那么;第四修正案一、“证据排除规那么词义探索证据排除规那么exclusionaryrule,又称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仅从字面意义及汉语用语习惯理解,应指一切不合法的证据都不能用作法庭裁判的依据。中国学者在“非法与“证据的含义上有不同的见解。对于“非法,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取证手段

2、或程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四个方面。【1】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仅指特定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方法而获取证据。【2】联系证据排除规那么理解,它是一种法定证据规那么,规定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侦查人员取证手段违法最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获得的证据法律应明确规定予以排除。至于形式不合法和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并未直接侵犯公民权利,可由法官自由心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在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时都将“非法视为取证手段违法。【3】对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之含义的最大分歧在“证据方面。其所指的究竟是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在内的一切证据,还是仅指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首先产生于

3、美国,考察其产生的历史对于准确把握其含义至关重要,“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4】在北美13州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英国议会为了减少在美国殖民地的走私活动,发布了司法人员召集令,其发布没有受到司法审查,也没有正当性的声明,允许搜查的范围是无限的。拥有这项令状的官员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搜查,引起了当地人民极大憎恨。【5】这是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原因。1812年后,美国完全摆脱了英国的统治,美国建国初期一些保卫自由和针对外来压迫的规定,如?权利法案?第4条,从针对英国人的非法搜查的规定,转变为限制美国政府尤其是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法律依据。证据排除规那么起源于对第四修

4、正案的理解,是为了实现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法搜查与扣押而设计,是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渐确立的。1914年威克斯诉美国一案确立了证据排除规那么作为联邦法院的规那么,但各州有权拒绝适用该规那么。1961年联邦法院通过马普太太一案,将该规那么统一适用于各州,最终在美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从该规那么确立和开展的一系列判决看,该规那么主要针对非法搜查和扣押问题,排除的是因此而获取的实物证据。在美国理论界,局部学者据此将“证据仅理解为物证,【6】我国也有大量学者持相同见解。【7】对于“证据包括的范围,仅仅将其限定为实物证据是不科学的。单从语义上看就有概念不周延的缺陷,而且也不符合一般的思维习惯。证据排除

5、规那么确立之后,随着进一步开展它的范围也扩大了。有美国学者认为该规那么不仅适用于第四修正案,还适用于第五、第六修正案,即排除范围还包括言词证据。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法规来看,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刑讯逼供一直是十分严峻的问题,因此导致我国理论界在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时都把非法言词证据当作重点排除对象。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和美国学者都赋予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广、狭两种含义,但美国学者侧重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探讨。可以说,早期的证据排除规那么就是针对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实物证据。后来法院将

6、通过第四修正案开展而来的证据排除规那么也适用于其他修正案notonlytoviolationsoftheFourthAmendment,buttoevidenceobtainedincontraventionoftheFifth,Sixth,andFourteenthAmendmentaswell。有美国学者区分为第四修正案排除规那么theFourthAmendmentexclusionaryrule和第五、第六修正案排除规那么。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非法物证的排除是非常关注的,以至局部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仅仅指向非法物证的排除。二、美国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精典片段选译及简析对于以强制手段等

7、非法行为获取的言词证据,各国理论界及立法、司法实务界均持否认态度。但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各国的处理方式各有差异。从联合国的有关规定来看,?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分宣言?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分宣言?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言词证据,并未包括违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物证、书证。在英国,19世纪的一位法官曾说过:“不管你如何得到证据,即使是偷来的,也可以作为证据采纳。法官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拥有自由裁量权。加拿大法院在适用非法物证排除方面也有自由裁量权,并非所有的非法证据都予以排除。在德国,同样并非所有非法证据都加以排除,而是采用具体情

8、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那么。在日本,关于非法物证的排除并未形成一种严格的制度,从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决中反映的态度总是有些摇摆不定,实际上倾向于不排除。从上述联合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看,其重视和完备程度似乎都不如美国。美国的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开展上百年的历史,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其对非法物证的排除非常严格,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美国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内容庞大精细,大量文章都有详细介绍。本局部根据Bloom和Brodin所著的哈福大学教科书CriminalProcedure第三版第四、第五章翻译整理而成,主要讲述适用证据排除规那么的入门性根底性问题,我们可以从中体味排除规那么对政府行为的

9、约束和对私人生活秘密权的保护之周全细密,可谓一叶知秋。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又称第四修正案排除规那么,是与第四修正案紧密联系的。只有在违反第四修正案的情况下才导致该规那么的适用,这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何时适用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是否被违反。首先,第四修正案适用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所涉及的行为必须是政府的行为,对私人行为不适用。联邦法院在1921年指出:“修正案的起源和历史清楚地说明了它意图仅仅对统治政府施加限制。如果私人以自己的行为获得证据,政府将其运用于以后的刑事案件中,那么证据排除规那么不适用。但一个非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官员的指导下或按官方政策进行搜查的话,它将被视为公共搜查。私人行为

10、如果得到政府的鼓励、成认或默许,或私人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政府利益如发现犯罪活动及相关证据,也将被视为公共搜查。政府官员对私人搜查获得的物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时,一个纯粹的私人搜查可能转变为一个受宪法约束的公共搜查。第二,搜查侵犯了隐私,该隐私要被行为人合理地期望不被他人知悉。美国法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十分细致的阐述。法院判决推导只在以下情形适用第四修正案:1市民表达了一个主观的对隐私的期望;2对隐私的期望被社会认为是“客观上合理的。一个人向第三者传递信息、甚至在一项明显秘密的谈话中,都不能合理的指望该信息在第四修正案的条文中被认为是隐私。因为他承当着交谈者背叛和泄密的风险。如果某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

11、把信息告知了银行,或者打 时主动将号码透露给 公司,对这些信息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他要承当的风险是信息可能被透露给政府。被告将垃圾置于公共场所,足以驳斥其要求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主张。其抛弃的证明有罪的物品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该证据不得被排除。暴露于公众的一个人的外部身体特征,被认为不在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一个人没有理由指望别人不会知道他的声音,他也不能期望他的脸对全世界都是秘密。没有暴露于公众的身体特征,以及要求侵犯身体的检查,比方血型,适用第四修正案。法院还讨论了再空中飞行的飞机上对庭院进行的裸眼视察没有侵犯隐私,但如果在地面上进入庭院进行观察,那么搜查就发生了,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保护条

12、款。警察使用温度计来确定从毒品种植嫌疑者家中释放出来的热量的温度使用镁光灯种植大麻会释放热量,被认为是侵犯隐私的搜查行为。因为温度计能够揭露在房中两个人亲密活动的有关细节。警察进行观察的地点,尤其是优势地点任何人都可合法观察的地点是十分重要的。法院还对隐私期望的不同区域进行了阐述。其次,一项搜查已经发生的事实仅仅意味着第四修正案的适用,其是否被违反那么是另一问题。第四修正案的要求是警察在搜查或扣押之前必须有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他们发现违禁品或犯罪证据的事实不能证明事后的搜查是合理的。合理根据被定义为根据警察所了解的个案的具体情况会使一个理智的人认为某个特定的主体实施了某项犯罪或

13、与犯罪相关的特定物品将在特定场所被发现。以下情形被认为有合理根据:1警察自己对事实和案情的了解,即警察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亲身感受到案情;2可靠的第三人线人的报告,包括线人可靠和线人提供的信息可靠。如果警察公开线人的身份,那么通常认为是可靠的,如果不公开,那么警察必须说明该线人是可靠的;3信息加上其他左证。如果警察不能肯定线人所提供信息的可信度,那么警察可能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在线人提供的信息和调查的结果中任何一个单独都不能确立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两者结合起来那么可能使之成立。如果在搜查和扣押时没有合理根据,那么所获取的证据不能在审理时被采纳。第四修正案确立的排除规那么严格限制了警察的行为,

14、重重束缚了警察的手脚。只有在垃圾堆里他们才能放开手脚寻找证据,稍有疏忽就会眼睁睁地看着嫌疑人大摇大摆走出法庭。与此相对的是人们的权利得到了相当完备的保护,生活在一个比拟平安的空间。法律划定了每个人的平安地带,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这个地带政府官员也不能随意闯入。判例所表达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甚至是令人无法想象的温度计都可能侵犯隐私。它反映了法院把法律对公民的保护具体化到人们生活的非常细微的方面,也说明法院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法律规定的一丝一毫的权利,法院都让其成为现实而非仅停留在纸上。随着大量的批评和警察违法行为的减少,法院对该规那么进行了一系列限制。美国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之所以得以确立是因为以下

15、条件的具备:非法言词证据的坚决排除使得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确实立和开展成为可能;物证的重要性得到确认;美国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视;法制因素的影响。我国人民的权利意识低下,法制意识不高,我们目前还不能建立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当务之急是解决刑讯逼供和沉默权、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更为重大的问题。但我们也要看到,人们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正在提高,立法司法方面也逐渐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价值和尊严必将为法律所成认。非法物证排除规那么是证据制度开展的必然,是民主法制的必然,当条件成熟时,适当借鉴美国的经验也未尝不可。参考文献:【1】李学宽等。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政法论坛,200

16、0,1:72.刘三广,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烟台大学学报,1998,4:2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2】章礼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75.【3】龙宗智,李玉花。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那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秋:169.刘晶。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诉讼价值的冲突与抉择.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75.陈一云主编。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2.【6】RolandodelCarmen,CriminalProcedureandEvidence,HbjCriminalJusticeSeries.page52;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3.IsraelandLafave,Criminalprocedure,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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