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范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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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上门讨债要注意手段合法,否则将得不到法律保护2011年8月某日,讨债公司三名雇员受债主王某委托到李某家中追 债,恰逢李某不在,李某家人拒绝开门。三名大汉即对李家防盗门拳打 脚踢,并口出恶语。为避免影响邻里,李母将门打开,三人顺势冲入李 家,搜查李某未果,即与屋中的李母、李弟发生严重口角。李母一度将 这三人赶出门外,但慌乱中未将房锁扣紧。三人又再次冲入李家,将50 多岁的李母拖到楼梯间暴打。李弟为救其母,顾不得多想就操起一把菜 刀往暴徒身上砍去,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李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 起诉。检察官认为,李弟将行凶暴徒三人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依法 不负刑事责任,遂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采取合法手段讨债本来无可厚非,但如使用违法手段则得不到法律 的保护。本案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讨债公司三名雇员强行闯入、搜查他人住宅,被李母 轰出。在该阶段中,三人已经构成对李家住宅安宁的不法侵害,涉嫌非 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李母将这群不速之客驱赶出家门的举动显然是正当 合理的。在第二阶段中,三人 又再次闯入李家将李母拖到楼梯间暴打,

3、这就 超出了 “讨债”的范围,并构成对李母人身的严重侵害。此刻,李弟为保 护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同时, 在极其危急的情况下,为了排除对李母人身和李家住宅的双重侵害,李 弟砍伤三人(其中二人轻伤)的结果也是正当防卫限度内允许的,不存在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案件审查中,有人认为,李弟如果使用啤酒瓶、板凳等进行防卫, 效果可能会更好,故这三人的伤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对李弟用菜刀防 卫的行为应当按防卫过当处理。但是,根据常理推测,我们是不能在防 卫手段选取上以苛刻标准要求行为人的。本案中,慌乱的李弟在自身认 识能力范围内采用菜刀防卫,符合基本的常识、常理、常情,满足了防 卫相当性的要求。此外,讨债公司三名雇员不顾住宅内成员的意愿,两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并且具有暴力殴打住宅主人的客观情况,本应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 考虑到该三人已经受到李弟正当防卫的“惩罚”,从刑法谦抑主义出发可以不追究 其刑事责任。西谚有云:“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 属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给李某家属一个公 道,而且对讨债公司类似的不法行为也会形成有力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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