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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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使用的“民法”一词皆来自罗马法上的市民法“us civil;中 文的民法由日文转译而来。2、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3、“民法”一词可以从两方面理解(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民法典是系统化、体系化的产物,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 求,所以民法典属于民事法律中最高形式的成文法。(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 法律、法规。我国存在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是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民法的任务(一)保障民事权益1、制定民法典的首

2、要目的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法治的基本价值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3、法律的主要功能:确认权力、分配权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力(二)调整民事关系1、民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主要通过任意法规赋予当事人以私法自治的权利,并以 此种方式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采用平等、自愿、有偿等调整方法,以私法自治作为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1、民法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产权的目的就是明确财富的归属,明昕权力的主体,进而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四

3、)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1、民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民法通过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起到有效规范公权的作用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3、民法贯彻“私法精神”,对私权采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三、民法的调整对象(种社会关岳)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所谓平等,就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3、比如,政府和公民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是平等关系,但只要其相互间发生买卖、租凭、 承揽等关系,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并应受民法调整4、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

4、参与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平等(2) 适用规则平等(3)权力保护平等(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基于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isisiKsffi -ififfiRifiDE(H)區鉴州JBFBsmffilIPifiQK(I),asmisssHISKIffi ssss .SSSSMSSKKSSK SSFKS i . 城电 E9) 7sgsSSISSI,管破0,忙划SDS忙皿gYgs釜 SKKS ,-c$LisN8K (H) 良It sffss .sssssnstt ssssxsSSSSL ssfrM&iSSMEiNS - 558s8l

5、s 7 区和加,iss5MSX - .1 区银区(三)民法和行政法(强调命令服从):1、调整对象不同2、调整方法不同(自愿平等or命令服从)3、法律原则不同4、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任意性or强制性)(四)民法和经济法:区别:1、二者调整对象不同2、二者主体不同3、二者的权力范畴不同4、二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联系:1、经济法的调整要服从于民商法的调整2、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民法用民法基本原则和横向财产关系:经济法用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和纵向经济关系(六)民法(保护民事主体)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区别:1、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2、主体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的

6、性质)3、法律规范的性质(任意性和强制性)4、争议解决方式不同(七)民法和社会法: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民法为私法,社会法为公法2、民法多为任意性规定,社会法多为强制性规定3、民法要创造财富,社会法仅满足基本生活4、社会法以保护生存权为目标,民法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权利 不能私了:1、和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2、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3、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4、损害了公共设施的事故5、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照6、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六)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公法、强行法、以保护民法上的实体权利 为目的五、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通常在实质与形

7、式两个层次上适用渊源:法律作为以暴力为后盾的公共体系,获得社会认可从而得以实施的信仰基础 :渊源:社会公认的法的创立方式,以及借以表达自身存在的载体形式。包括直接渊 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是指国家机关经由一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成文法外观的法律表现形式 (制定法);间接渊源是指未经国家专门制定,本不具备法律的效力,但经国家专门认可,就可以作为法 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渊源包括:(一)制定法:1、宪法2、民事基本法3、民事单行法4、其他法律 5、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6、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二)对法律的有权解释1、立法解释2、司

8、法解释(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四)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社会公众对其有法的认同和法的确信,并且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 其条件为:1、有习惯的存在2、人人确信其有法律效力3、所涉及内容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 4、不违反公序良俗()矍貝llr匱8常WDE导 I (n) Y筝 SJfffssgss (z)H)-E9SK JSB Knsms & SSSK5 M SSSSSKSSWK 78SSSK JssisK (川)IX(常 v?4-i塁聘蚤)an y-SSSSSKS stiffs!-罷(H)ss ,ss .ERSS . H- SS * 謀snkMsxaKSw番swBQe蚩S1H値BQe、K-益06川sI

9、HiarH-史CM) swssswsnis3 SISSI (rd)Mssxisttsslks ?-sss8 ssSKSi (35sxw3m3SK)Kg SB stxs ssssnss (Z)S3% ,s assess is3BSWK (rd)、SISSI - s isssK “s sliK、SKmsa、ssiwsb 傕咸际嵋n “嵋 w,sa Ks - SEWSftssssi $s . s$ ,ss - 5S .SE!sis ,ss8 xffis !wss sss sgs&s、EwffisssESS n sl、ESS33、SISSIS-ESSSK & ssslisK Mffi皿.ttilmi

10、is9Kis&SK - SKis丘K(z)i Hmi3、sHBwllRfrMw址州w哼lg M)ESSK “9証W&O1-I)R9S&嗥MfllK涎99 Q)(9)ResLffsYeeYSS (k) sss ssss sss )sss .s 盘S&嗥wffi狸 城rs良ttstYssY 城rssn7、权力不得滥用原则(一)权力不得:滥用的含义:权力不得滥用又称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 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力滥用,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对权力滥用的认定机器法律后果 :1、认定标准:主观或客观2、后果:(1)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

11、为尚未造成实际伤害的相对人有权要求其消除危险(2)滥用权利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3)在当事人滥用权利时,法律不使其实现希望的法律后果(4)剥夺滥用者的权利(5)当事人可行使权利 而不及时行使的,法律限制其权利七、民法的适用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2)一般来说,民法的法律效力自实施之日起,指废止之日停止(3)民事法律规范有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一个重要问题(4)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

12、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2)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 范围的(3)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外无 效。(4)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邻域以外的效力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中国公民、中国法人在中国邻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民法对拘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外 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3)拘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但依据民法总则和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4)民法适用遵循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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