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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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保障自动气象站稳定可 靠运行,确保观测数据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动气象站包括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含无人站) 使用的各型自动气象站(以下简称“国家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所使用的 各型的自动气象站(以下简称“区域站3第三条自动气象站保障包括运行监控、维护、维修、储备供应、计 量检定等业务,实行国家、省(区、市X地(市、州、盟)三级管理, 部门内部保障力量与社会资源共同保障,部门内部保障实行国家、省(区、 市X地(市、州、盟)和县(区、旗)四级业务布局。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自动气象站保障工作由管理部门和业务部

2、门共同负责。各级 管理部门负责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的管理按照保障业务规定和有关要求 组织开展自动气象站保障工作,督促、检查、评估、通报工作成效。各级 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是:(一)国家级:1 .负责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规范以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2 .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国家级业务部 门按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并负责全国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工作质量管理。3. 负责组织国家级业务部门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 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业务开展的授权或认证进行考核。(二)省级:1 .根据业务规范并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细化或建立健全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和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并组

3、织落实。2 .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地(市、州、盟)气象局和省级业务 部门按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工作,同时根据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 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工作并负责本省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工作质量管 理。3. 负责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新技术培训、推广的组 织实施。4. 负责组织业务部门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自动气 象站计量检定业务开展的授权或认证进行考核。5. 负责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社会化的政策制定、统一考 核评估等监管工作。(三)地(市、州、盟)级:1 .根据业务规范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或建立健全自动气象站 保障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和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并组

4、织落实。2 .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县(区、旗)气象局和地级保障业务 部门按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开展业务工作。3. 负责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新技术培训、推广 的组织实施。4. 负责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社会化保障的具体监管工作。第五条各级业务部门(或人员)承担本地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的具 体实施,接受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下 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各级业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是:(一)国家级:1 .承担自动气象站运行监控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运行状 况报告的定期编制。2. 承担自动气象站保障新技术的研发。3. 承担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国

5、家级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负责对省级二等标准器的检定和量值传递工作。4. 承担自动气象站整机的国家级应急储备工作。(二)省级:1 .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实时运行 监控和运行状况报告的定期编制。2. 承担本省(区、市)国家站复杂故障的现场维修和区域站复杂故 障维修的远程技术指导,承担地、县两级自动气象站故障件的维修工作。3. 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省级标准体系的建立、 完善,负责本省(区、市)气象标准器的溯源,国家站传感器计量检定和 现场核查,数据采集器的现场校准。4. 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备件的计划、采购、仓储、统筹 供应和整机的储备工作。(三

6、)地(市、州、盟)级:1 .承担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较复杂故障的现场维修或故 障件的更换和简单故障的维修。2. 承担本地(市、州、盟)区域站传感器和数据采集器现场校准。3. 承担本地(市、州、盟)国家站备件的计划、仓储、供应,以及 区域站备件的计划、仓储、统筹供应和整机储备工作。4. 负责本地(市、州、盟)国家站气象装备技术档案的建立。(四)县(区、旗)级:1 .承担本县(区、旗)自动气象站故障信息的反馈。2. 承担本县(区、旗)自动气象站的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的维修或 故障件更换。3. 承担本县(区、旗)区域站易损备件的储备工作。4. 承担本县(区、旗)区域站雨量现场校准工作。5. 负

7、责本县(区、旗)区域站气象装备技术档案的建立。6. 负责本县气象装备社会化保障的质量跟踪和考核。第三章运行监控第六条国家站的运行监控按照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业务职 责流程(试行规定,依托综合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以下简称ASOM 系统)进行;区域站的运行监控在全国统一的区域站运行监控平台投入业 务运行之前,各省(区、市)气象局可自行研发监控平台在本省内统一使 用。第七条 省级实时运行监控业务实行每天7:00-19:00值班制度,本省 (区、市)气象部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保障 期间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县级非实时运行监控与地面观测业务 工作一并进行。第八条 对国

8、家站故障信息,国家级业务部门通过监控平台以手机短 信、监控快报的形式发布,省级业务部门参照国家级业务部门的发送方式 发送本省(区、市)国家站故障信息。(一)手机短信内容需按照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业务信息发布办法规定向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发布。在汛期(5-9月)以及重大气 象灾害应急响应和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期间,值班人员需于每天7:30、14:30发布2次,其中1、11级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区域出现国家站故障的 要在17:00加发一次;在非汛期(10-来年4月)期间,需于每天11:00 发布一次。短信内容应包括国家站运行状况,出现故障的台站,故障原因, 故障的维修进展等内容。(二)监控快报通过NO

9、TES系统按要求向国家站维修保障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发布。启动1、11级应急响应时,NOTES发送时间 为10:00、16:00及22:00 ;进入111级、IV级应急响应时,NOTES发送时 间为10:00、16:00。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保障期间,NOTES发送时间为 10:00、16:00。快报应包括故障站点、起始时间、原因分析、维修保障 进展情况、后续措施等内容。区域站故障信息发布方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参照国家站故障信息发布方式自行制定。第九条 台站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国家站故障,或通过手机短 信以及其他方式获悉国家站故障后要立即按国家站维修保障业务流程启 动维修程序并按

10、运行监控职责流程通过ASOM系统填写国家站故障表 单。同时报告(市、州、盟)气象局技术保障中心(或其他相应业务单位)b区域气象站故障响应方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参照国家站故障响 应方式自行制定。第四章维护第十条对自动气象站须进行定期维护,重大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等特 殊情况下的不定期维护由省级管理部门自行制定。自动气象站的各要素传 感器的维护工作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对维护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第十一条 国家站的日常维护由地面观测值班人员具体实施。在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要求做好日、周、月、年维护的同时, 应定期对UPS电源进行放电,对发

11、电机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查。在每年春 季由所属地区防雷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对防雷设施检测维护一次并出具检 测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防雷技术规范整改,确保台站防雷装置符合 防雷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二条 区域站的维护可由县气象局人员完成,也可采用社会化保 障的方式。对区域站的维护通过定期维护和不定期维护相结合方式组织实 施。定期维护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主要内容包括:(一)观测环境勘察。根据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指导意见(修订 对观测环境的要求查看观测场周围环境有无变化、是否有产生影响观测质 量的现象;观测场内自然环境有无变化、围栏有无损毁。(二)外观检查。要查看各类传感器是否正常、固定是否牢固;检查 风杆及拉

12、线、风向风速传感器横臂、雨量传感器底座、防辐射罩(或百叶 箱)、设备箱(即电源箱、采集单元等)及固定装置是否牢固、有无锈蚀 和损毁;检查电源线、信号线、接插件等是否连接牢固,以及穿线管有无 损毁。(三)运行情况检查。利用现场移动校准系统或便携装备采集数据并 比对检查区域站传感器性能,并检查信号质量、通讯费用余额、校对通讯 时钟;检查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供电性能是否下降。(四)清洁。对传感器、采集器、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防辐射罩 (或百叶箱)进行清洁,并清洗雨量传感器。清洁和清洗要避开正点时次进行,并避免由此导致的不实数据存储和上传。每年春季要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防雷技术规范

13、 整改。不定期维护由省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天气气候特点和气象服务工作 需要自行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站维护完成后应按规定通过ASOM系统详细填写维护 信息。区域站维护完成后填写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维护记录表(见附 件1卜第五章维修第十四条自动气象站维修保障业务需设立维修热线电话,并保持全 年每天24小时畅通。其中,国家站维修热线电话设置在省级业务部门,区 域站设置在地级业务部门,并分别由省、地级管理部门及时公布。第十五条 国家站故障排除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区域站故障排除时 间(包括采用社会化保障方式)原则上不得超过72小时,对海岛、高山等 确属交通不便的区域站或遇恶劣天气造成交通不便的情况,由省级

14、管理部 门综合考虑气象防灾需要和故障排除的可行性确定故障排除时限。第十六条在国家站发生故障后,要按业务规定执行地面气象观测应 急流程,确保观测数据的完整性,并按以下流程组织维修:(一)由县级维修保障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上报上一级业务部门, 如在1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及时向地级业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二)地级业务部门要将县级技术支持申请及时报同级管理部门和上 级业务部门,组织维修保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如在24小时内无法排 除故障,应及时报地级管理部门并向省级业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三)省级业务部门要将地级技术支持申请及时报同级管理部门,并 组织维修保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36小时内

15、排除故障。(四)直辖市和海南省所属国家站维修流程由直辖市和海南省(市)级 气象保障管理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七条在区域站发生故障后,按以下流程组织维修:(一)由县级维修保障人员(或社会保障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 上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如在36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及时向地级业务部 门申请技术支持。(二)地级业务部门要将县级技术支持申请及时报同级管理部门,组 织维修保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36小时内排除故障,在维修过程中 可向省级业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省级业务部门要通过远程技术手段指导 地级维修保障人员进行现场维修。(三)直辖市和海南省所属区域站维修流程由直辖市和海南省(市)级 气象保障管理部门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区域站故障排除后,现场维修保障人员要详细填写区域 站故障维修记录表(附件2)并及时归入自动气象站技术档案,国家站故 障维修结束后应按规定通过ASOM系统填报维修信息。第十九条 每个自动气象站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 主要包括:自动气象站生产厂家、技术性能、规格型号、使用手册;维护 维修记录、备件更换记录;计量检定、现场校准情况记录等。第六章计量检定和现场校准第二十条国家站传感器的检定采取室内检定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数据采集器采用现场校准方式进行。其中传感器要按照JJG(气 象)2011_自动气象站检定规程进行室内检定。现场核查方法、数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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