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委托协议能带回看了再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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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委托协议能带回看了再签么 篇一:有偿委托协议委托人过失责任认定篇一:有偿委托协议有偿委托协议协议编号:_委托人:_受托人:_依据中国协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第一条 受托人自愿接收委托人的委托处理以下事务:_第二条 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支付酬劳。酬劳数额确实定方法是_支付时间是_ 支付地点是_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协议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支付上述酬劳。第三条 委托人应该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须费用,委托人应该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条 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必需经过受托人同意,

2、不然,所以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五条 受托人应该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该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络的,受托人应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该将该情况立即汇报委托人。第六条 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委托的事务转委托她人处理。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该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担责任,除非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七条 受托人应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汇报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协议终止时,受托人应该汇报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

3、权范围内和第三人签订协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该转交给委托人。第八条 因受托人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该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第九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十条 委托人或受托人能够随时解除委托协议。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该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委托协议终止。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

4、应该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协议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立即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采取必须方法。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能处理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_。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作要求的,根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解释和实施。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_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各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约束力。委托人(章): 受托人(

5、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公证机关: (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篇二: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协议应否负担违约责任?1 /2委托人解除委托协议应否负担违约责任?案情介绍a企业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b企业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企业经过协商签署委托协议,约定a企业为b企业设计三幢住宅楼,设计费120万元,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设计费120万元的20%的违约金。a企业设计完成一幢住宅楼并交付b企业以后,b企业以不再建造其他两幢住宅楼为

6、由,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了设计费50万元,但拒不支付违约金。a企业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协议,b企业单方解除协议,实属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4万元。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法律问题委托人解除委托协议应否负担违约责任?齐信说法违约金应否支付,实质是当事人能否经过约定排除协议法第410条的适用,对此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个意见认为,协议中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解除协议造成的法律后果只限于赔偿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和法不符,b企业无须支付违约金。协议法第410条要求:“委托人或受托人能够随时解除委托协议。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7、由以外,应该赔偿损失。”本条所要求的是委托协议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不能以约定排除,协议中的支付违约金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协议法的要求而无效。理由是:假如认为当事人能够经过约定排除协议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协议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法未作此要求,表明立法严禁当事人以约定的方法排除第410条的适用。所以,b企业提前解除协议,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负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b企业单方解除协议,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解除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完全能够经过约定排除解除权的行使。所以,当事人“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的约定是对当事人协议解除权行使的

8、限制,因为该约定系当事人自愿所为,又在协议法第410条要求范围内,应该对当事人含有约束力,b企业违反这一约定,应负担违约责任。经讨论,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详细理由以下:2 / 2首先,协议法第41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要求“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协议”。“能够”的含义是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协议,也能够不解除协议。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协议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协议显著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能够申请撤销该条款。 其次,在协议法第410条给予当事人协议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经过约定排除此权利的行使,则表明其

9、自愿负担可能因协议无法解除所产生的交易风险,这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没有必须对这种约定加以限制。再次,持上述看法的人实际上是认为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要求的,当事人不能经过协议排除。我们认为,法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一样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协议法第410条只是要求“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而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需解除协议。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所以协议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能够经过约定排除。综上,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正当有效,a企业可依据这一约定要求b企业负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篇三: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委托

10、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负担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负担摘 要 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负担,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针对解除权行使时的不一样情况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多年来,伴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有关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这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和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一、什么是委托协议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中国协议法(以下简称“协议法”)第四百一十条要求:“委托人或受托人能够随时解除委托协议。”委托协议

11、,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她人处理事务,她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协议关系中,委托她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收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协议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因此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因此接收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假如没有双方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协议不可能成立。所以,委托协议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协议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协议关系也难以巩固。因为委托协议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12、假如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推行协议已无必须,所以,法律给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协议,就能够随时解除协议,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二、诉讼委托代理协议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协议法第九十七条要求:“协议解除后,还未推行的,终止推行;已经推行的,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方法、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协议法从实际出发,对协议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要求,即协议解除后,还未推行的,终止推行;已经推行的,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方法,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谓依据推行情况,指依据推行部分对债权的影

13、响。假如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需经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取恢复原状。当然假如债务人已经推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能够请求恢复原状。所谓依据协议性质,指依据协议标的的属性。依据协议的属性不可能或不轻易恢复原状的,无须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协议而言,协议解除后,假如许可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和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所以无须恢复原状。那么,诉讼委托协议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中国法律认可协议解除和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要求:“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要求,诉讼委托代理协议解除后,当事人有权

14、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假如只是使未推行的协议不再推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协议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所以,诉讼委托代理协议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协议解除而免去其应负的赔偿责任。正因为上述原因,协议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协议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要求:“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该赔偿损失。”三、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协议的一个,是委托人和

15、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开启到终止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协议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协议中作部分尤其约定,对协议解除权作出限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协议。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给予委托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认可解除委托协议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尤其约定协议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协议,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础性质,也违反法律要求,特约应无效。四、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协议后负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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