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31498612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 页数:56 大小: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5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截止2016年12月 目录 综合类 . 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 1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 6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 15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44-1-2010) . 33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 35 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5-2012) . 39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54-1-2011) . 40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 146-2012) . 41 港口

2、类 . 43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 . 43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 . 45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 48 地基与基础类 . 52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167-4-2012) . 52 混凝土类 . 55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 . 55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 . 58 综合类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3、、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条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品码头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应经安全评估确定。未经专门论证,液化天然气码头严禁选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第条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按设计低水位时保证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要求确定。对通航水深保证要求更高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工作船码头,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从当地理论最低潮免起算。 第条危险品码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的区域。危险品码头、危险品堆场及储罐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

4、环形消防车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甲、乙类危险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危险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第条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m)表 12括号中的数值为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码 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 3500吨级以下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船舶净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5、; 4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需减小安全距离时,必须经论证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装卸甲、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rn。安全距离应为停泊水域边线至锚地水域边线之间的距离。 第条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两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规定的数值。 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表 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第条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远离人口密集的区域,安全距离应由安全评估确定。液化天然气码头不宜布置在敏感区域的全年常风向的上风侧。液化天然气码头操作工作平台至接收站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其

6、最大净距应根据液化天然气船舶船泵能力及其他经济、技术条件综合确定。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石油气泊位以外的其他货类泊位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200mm。停泊在液化天然气泊位与工作船泊位的船舶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2 150mm。液化天然气船舶应设置专用锚位,也可与其他危险品运输船舶共用锚地。液化天然气船舶锚地与进出港航道和其他非危险品船舶锚地的安全净间距应不小于1000m。 第条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应实行交通管制并配备护航船舶。 第条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除护航船舶外,其前后各1nmile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船舶航行。 第条液化天然气船舶装卸作业时,应有一艘警戒船在附近水面值守,

7、且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在旁监护。 第条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第条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大型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大型危险品码头应设置登船梯。 第条严禁在海底管线工程区域设置锚地。在临近海底管线的水域布设锚地时,应与之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条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抗台装置。 第条装卸和储运液化烃、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装卸和储运毒性介质的分级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

8、视为乙A类液体;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第条液体散货码头工艺系统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的安全措施。 第条港口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各类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第条液体散货码头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金属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油罐外围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输油管路必须构成可靠电气通路。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必须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300m处,以及分支

9、处、拐弯处均应设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管墩处。可燃性气体放空管路必须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不小于2m,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在登船梯进口处和泊位陆上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石油库生产区的建筑物内400V/230V供配电系统的防雷,电源采用 4 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第条危险品堆场和滚装汽车堆场应根据货种的类别采取相应等级的防雷措施,利用高杆照明杆体不能达到防雷要求时,应加设专用避雷设施。 第条地下敷设于软土地基上的供燃气管道,应采取预防由于地面不均匀沉降而损坏管道的措

10、施。 第条港口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气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瓶组气化站的有关规定。 第条液化天然气、液体石油气码头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处置系统。油品和液体化工品输送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11、、第条和第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第条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第条码头、锚地和至船锚位不应布置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表 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2为码头设计船型或靠泊码头船队的实际长度(m); 3河网地区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 4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第条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 第条码头装卸平台两侧或夏船内外档停靠石油化工船舶的船舶间距可不 6 受限制,但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石油化工码头的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石油化工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石油化工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间距(m)表 2括号中的数值为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间距; 3500吨级以下石油化工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船舶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第条锚地宜靠近港区,但不应占用主航道或影响码头的装卸作业及船舶调度。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