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不足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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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不足及措施 连带责任并不仅仅是现代中国出现的法律规定,在历史上,连带责任首次被提出要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而在中国历史上,连带责任是被着名历史人物管子提出,但是被着名变法人物商鞅在秦国时期提出,在当时被称为连坐;.在历史上,连带责任主要是出现在政治生活中,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主要出现在经济生活中。连带责任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主要是在法律规定中,当因为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经济赔偿的时候,债务人有两个甚至多个,在进行赔偿的时候,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之间不仅对自己的过失负有法律责任,对其他具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过失同样负有法律责任。另外连带责任虽然应用较

2、为广泛,并且使用时期相对较长,但是对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实际法律纠纷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出现漏洞,并且对于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也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 对于债权人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对于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虽然各个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但是各个债务人由于在实际纠纷中所犯过失的不同,应该对于所需承担的责任之间存在区别。例如,在真实案例中,王先生把私家车借由公司同事孙先生外出游玩,在私家车借出的过程中,由于孙先生违反法律规定酒后驾车导致行人李小姐严重受伤,李小姐将驾车人孙先生告上法庭,但是根据补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的规

3、定,法院同时会将车主王先生列为被告,在孙先生无力承担巨额医药费时,王先生必须全额偿还。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所犯过失仅仅是将车辆出借,但是却需要承担与过错方孙先生同样的责任。对于这种在实际案例中,由于债务人之间的过失程度不同,本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上述案例中,如果王先生在明知道孙先生酒后还把车辆出借,那么他承担的责任就要大一些,但是反之,如果他对于孙先生饮酒之后驾车这一事实并不知情,相应的承担的责任就应该较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连带责任很难区分各个债务人所应该承担的过失比例,对债务人责任的界定划分较为模糊,不够清晰。( 二) 民商法与实体法的联系缺乏紧密民商法作为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4、应该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共同起到规范我国法律环境的目的。但是民商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由于随着不同的法律规则的变化相应的会引起连带责任在实体法中的应用产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连带责任有时候在民商法与实体法中规定不同,从而导致连带责任在实体法中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不能真正的得到实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按照实体法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进行认定,与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出现冲突。( 三) 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在法律规定中,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时间,也就是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时候开始计算,为期两年。但是在担保法中却对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六个月之内。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

5、效,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一) 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连带责任判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在认定债务人时,应当最大限度的保证各个当事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需要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该保证负有连带责任的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多个股东的经济赔偿案件中,对于各个股东需要赔偿的比例,不应该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而是应该考虑各个股东的持股多少进行区别。所以,在进行连带责任认定的时候,不能死板的按照条例进行判别,而是应该根据不同案例进行具体的判定,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各自的利益,不能仅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也

6、要加以区分,保护他们各自的合法权益。( 二) 在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判定中应该考虑实体法对于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的区别应该在进行连带责任认定中加以考虑,只有将民商法与实体法同时加入连带责任的认定中,才能通过实体法实际保护连带责任认定结果的顺利实施。只有在实际案件中,加强实体法与民商法的联系,才能保证连带责任判定结果更有效力,保障该结果得以顺利实施。( 三) 应该尽快完善连带责任的具体制度对于连带责任来说,虽然它已经渗透到民商法中的多项条例,但是有很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该尽快的从制度上完善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使得在后续的使用中,能够准确的应用,不会再出现界定过于模糊,不利于连带责任的各项判定的情况。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在制度、程序等各方面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连带责任进行正确合理的判定。 参 考 文 献 1刘军。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 7) .2戴舒。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探析J. 山西青年,2013(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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