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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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凭证管理办法1、总则为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认真贯彻会计法规,促进会计档案标准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原始凭证的种类2.1.原始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账)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公司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2.2.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包括:2.2.1采购材料、燃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设备及其他物品从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取得的发票、帐(账)单等;2.2.2.外包的各种建筑安装工程、各种修理业务,从承建

2、单位或承修单位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和修理发票;2.2.3.工作人员出差取得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发票;2.2.4.购买图书资料、各种印刷品取得的发票;2.2.5.支付各种劳务所取得的劳务发票;2.2.6.支付咨询费、检验费、年检费、鉴定费、排污费取得的发票或收据;2.2.7.支付停车、过桥等费用所取得的发票和收据;2.2.8.按规定支付公用事业费、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费、银行手续费所取得的发票;2.2.9.职工支付医药费取得的发票和收据;2.2.10.处理退款、清理债务取得的收据等;2.2.11.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发票和证据。2.3.自制原始凭证包括:2.3.1发放职工工资的工资结算单;2.3.

3、2.加班、夜餐津贴发放单;2.3.3.工资变动通知单;2.3.4.临时工资发放单;2.3.5.各种资金发放单;2.3.6.燃料、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入库单;2.3.7.各种物资的领用单;2.3.8.备用金借款单、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2.3.9.其他自制原始凭证。3、原始凭证的报销规定3.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安徽省税务局有关发票的管理规定:印有发票名称和连续编号;印有收款单位税务机关监制章;有明确的开票日期;有明确的购货或付款单位名称;商品或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包括人民币大、小写)。在购物较多时,若发票不能具体填明商品或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

4、量、单价,可有该单位开具详细清单,并盖有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对修理业务必须附有工时费、修理用材料名称及金额,并盖有收款单位收款章。对行政事业等单位的非经营性收费证明,必须加盖财政局监制章。3.2外来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进行整理,根据不同要求粘贴在收料单、差旅费报销单、医药费报销单等凭证后面,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用途、金额。3.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加强印制管理,由财务部统一监督印制,统一编号。3.4自制原始凭证上的经办人或领款人、验收证明人、单位主管、业务职能部室等必须签章齐全,否则不予报销。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规定外来发票或收据丢失,经办人必须取得开票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说明原发票或收据的开具日期、发票编号,原发票所列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办人取得证明后需经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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