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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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和各级信贷工作人员职责,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信用社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信贷计划,在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拓展信用社信贷业务领域。 第三条 信贷工作人员必须克尽职守,严守纪律,执行“贷款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协助企业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计划管理第四条 贷款计划包括已贷企业贷款计划和新选定拟贷企业贷款计划(附表),由各社在联社规定的限期内上报。

2、第五条 贷款计划编制程序 1经办社根据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对已贷企业审查后,逐项列入当年贷款计划,连同新选定拟贷企业贷款计划和资金筹措情况一并报送联社。 2联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计划的要求,根据信用社的资金筹措能力、贷款管理水平和贷款投向选择等情况,核定各社贷款计划。 3各社必须在联社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发放贷款,首先安排效益好的已贷企业生产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如有余力再安排新选拟贷企业的生产资金需要,并在审批权限内确定企业年度贷款计划。 第六条 各社安排贷款时,要优先安排存贷款比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留有适当余地,以解决临时性急需。实际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级社核定的年度

3、贷款计划。 第七条 各社在年度计划执行中,因计划不足,首先应在联社范围内统筹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时,可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上级社申请调整计划。 第三章 贷款审批制度第八条 联社应根据本地区贷款管理水平,按贷款数额、贷款期限等条件,明确规定各社的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 新选拟贷企业的贷款在发放前都必须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贷款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后应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完备。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概况 产品市场容量及其发展前景 经济效益(与本地区同行业比较) 资金信用水平(包括负债结构) 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计划 经营管理水平,领导集团的决策能力 存贷款比

4、例(包括银行存款的结构和发展趋势) 评审意见和建议 已贷企业在新年度计划开始执行前,也要按照以上内容核查,重点报告生产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新年度贷款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联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上级社制定的信贷政策和贷款发展规划,企业借款计划、贷款企业评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企业生产的合理需要,结合资金筹措能力和信贷规模的可能核定企业贷款。对于批准贷款的企业其贷款额超过信用社权限的(含贷款审批书、评审报告、本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分析材料)报联社备案。 评审报告由评审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企业贷款申请书,依次送有关负责人和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一条 各社在贷款审批权

5、限内一律实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任三级审查,由主管主任核批。对企业一般性、经常性借款,根据授权,可简化手续,实行二级审批。任何行处都不能一级审批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要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统一贷款审批书(各行自定),信贷员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才能发放,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一切信贷工作人员都要在贷款审批书上签章,以备存查考核。 第四章 贷款日常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贷款的核定方法。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资金和销售资金率两种方法核定。对新贷企业必须核定流动资金占用定额。在此基础上,按“贷款办法”规定确定各类贷款额度。 在掌握企业经营和

6、资金活动规律后,可采用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 专用基金贷款按贷款企业的实际用途和企业专用基金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周转贷款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周转使用。企业用款时需填写借据,借据由信贷部门审签意见后,交会计部门办理借款支用手续。贷款一次转入企业结算户由企业支用。贷款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 流动基金贷款、临时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由企业逐笔申请,一次核贷,到期收回。 第十五条 开户行应当掌握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规律,在保证借款企业按合同合理支用贷款和贷款余额不超过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前提下,可在企业间对贷款灵活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对于国家鼓励或限制生产的产品,

7、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种类的贷款,贷款审批行应区别情况,对企业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差别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浮动。贷款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收取,必要时可从企业结算户中扣收。 第十七条 各级行应重视贷款的管理工作。分行、地市级行应有专门机构,经办行要有专人管理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研究本地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掌握所属行(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情况和贷款投向,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上级行反映。 第十八条 经办行要及时对借款企业的流动资金运用进行监督检查。信贷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要定期检查企业流动资金情况。检查的

8、主要内容是: 有无挪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有无挪用贷款向外单位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 有无挪用贷款支付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开支。 企业流动资金是否完整无缺。 企业是否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资金来源和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是否合理。材料储备、产成品(商品)库存是否正常。 流动资金的加速周转,清仓挖潜和压缩库存任务是否完成。 是否履行合同,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经办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按“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 停止发放新贷款 加计罚息 对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应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各级行应建立贷款工作报告制

9、度,在年中和年末向上级行报告贷款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贷款投向结构和贷款结构的变化情况; 贷款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情况(与本地区同行业比较分析); 贷款考核情况,逾期贷款、收取贷款利息情况及其压缩措施; 主要贷款企业的生产和财务状况及其分析; 协助企业清仓挖潜,加速资金周转,督促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贷款管理的要求和建议。 报告要做到内容详实,文字简练,情况明了,数据正确,并注意整理总结典型材料。各分行工作报告应在每年月末和次年元月底前一式份上报总行,分行对所属上报时间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要定期向所属行(处)分析通报本地区全

10、面的贷款情况,提出加强贷款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分行应按季(季后天内)将贷款额在万元以上的企业财务报表和简要文字分析材料报送总行。 第二十二条 为全面掌握贷款企业情况,经办行要对开户企业建立贷款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评审报告 借款申请书及贷款审批书 借款合同 结算户和专用基金户存款余额登记簿 贷款发放回收余额登记簿 主要经济指标,财务活动登记簿 自有流动资金增减变化表 分月统计、会计报表 主要物资、资金潜力台帐 年中、年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分析报告 各分支行也要对自己审批的贷款企业建立包括有以上内容的档案。企业的贷款档案,要专人保管,注意保密,对于原始资料加强分析整理,使之标准化

11、,系列化。 第五章 信贷工作人员责任制度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分工到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四条 信贷员的主要职责是: 初选新贷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提出初审报告。 分析已贷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情况,编制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 办理贷款日常管理事项。 分析贷款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贷款企业按期还付本息。 审查企业委(年)度会计报表,监督企业流动资金使用,督促企业及时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建立贷款企业档案,搜集整理本地区企业经营活动主要指标。 编报规定的统计报表,撰写贷款工作报告。 研究提出改进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 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贷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贷款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编制全行年度贷款计划及分配方案。 组织新选拟贷企业的贷前调查,主持贷款评审报告。 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掌握所辖范围内贷款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检查所属贷款管理工作情况,研究所属提出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草拟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组织完成上级行和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管负责人的职责是: 组织领导全社的贷款管理工作; 根据授权审批全行贷款计划,确定贷款指标分配计划; 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13、企业年度贷款计划; 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协调信贷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掌握分析贷款工作情况,组织研究贷款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根据政策要求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社和各级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事,做到审批贷款按程序,发放贷款按政策,管理贷款按办法。 第二十八条 所有信贷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以贷谋私; 不准贷放人情款; 不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不准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擅自发放贷款; 不准借贷款之机,对企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附加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贷款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要区别不同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制度办事的,要给予支持,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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