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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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 日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

8、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

9、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变电站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

10、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猪舍、

11、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第八条 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线行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办法给予补偿。第九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

12、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第十条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第十二条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附表1),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

13、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表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9万元/亩;五类地区3.12万元/亩;六类地区2.86万元/亩;七类地区2.6万元/亩;(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万元/亩;五类地区2.4万元/亩;六类地区2.2万元/亩;七类地区2万元/亩;(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05万元/亩;五类地区3.24万元/亩;六类地区2.97万元/亩;七类地区2.7万元/亩;(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2万元/亩;五类地区0.96万元/亩;六类地区0.88万元/亩;七类地区0.8万元/亩。第十三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

14、400元/亩。第十四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第十五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1800-2200元/亩;(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第十六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一)龙眼树补偿费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3. 、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二)荔枝树补偿费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

15、700元/株;3. 、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三)番石榴补偿费1. 、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2. 、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3. 、未有收益:20-50元/株。(四)木瓜补偿费1. 、有收益:20-50元/株;2. 、未有收益:5-20元/株。(五)香大蕉补偿费1. 、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1. 、有收益:80元/株;2. 、未有收益:20-40元/株。(七)葵树补偿费1. 、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2. 、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八)竹子补偿费1. 、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2. 、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1. 、胸径10公分以上厘米以上:30-50元/株;2. 、胸径10公分厘米以下:不多于30元/株。第十七条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一)商品林补偿费1. 、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2. 、中龄林: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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