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谈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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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谈判案例案情简介云南省小龙潭发电厂,就6 号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于 2002 年跟丹麦史密斯穆勒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脱硫改造合同,改造后检测结果,烟囱排放气体并未达到合同所承诺的技术指标。该电厂于 2004 年又与史密斯穆勒公司为此事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在索赔正式谈判中,双方在责任问题上各执一词,谈判出现了僵局。史密斯穆勒公司采取了“打擦边球”的策略,试图推脱责任,把赔偿金额压到最低。合同要求脱硫率是90%,脱硫率瞬间值达到了这一指标,甚至还高于90%。但我方要求的是长期值而不是瞬间值,对方试图以瞬间值逃脱一定责任,而我方则以平均值说明问题。我方经过长期统计,平均值仅有80%左右,远远

2、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在脱硫剂石灰上,丹麦的国家制度规定石灰原料由国家提供,而我国则由企业自己提供。史密斯穆勒公司认为,脱硫效率低是我方未提供合适的石灰造成,我方应负一定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方面,史密斯穆勒公司派遣相关人员继续进行技术改造,另一方面,对方就无法实现的合同技术指标部分进行赔偿。9 月 30 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举行谈判。首先是关于货车质量问题的交锋。日方深知,FP-148货车质量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他们避重就轻描述:如有的车轮胎炸裂,挡风玻璃炸碎,电路由于故障,铆钉震断,有的车架偶有裂纹果然不出我方所料,日方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反复研究推敲的。毕竟质量问题与索赔金额有必然的联系。

3、我方代表用事实给予回击:贵公司的代表都到过现场,亲自观察过,经商检和专家小组鉴定,铆钉并非震断,而是剪断的 ; 车架出现的不仅仅是裂纹,而是裂缝、断裂! 而车架断裂不能用“有的”或“偶有”,最好还是用比例数来表达,则更为科学准确日方怦然一震,料不到自己的对手是如此的精明,连忙改口:“请原谅,比例数字,未作准确统计。”“贵公司对FP-148货车质量问题能否取得一致看法?”“当然,我们对贵国实际情况考虑不够”“不 ! 在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这批车是专门为中国生产的。至于我国的道路情况,诸位先生都已经实地察看过,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否定那种属于中国道路不佳所致的说法。”室内烟雾弥漫,谈

4、判气氛趋于紧张。日方转而对这批货车的损坏程度提出异议:“不至于损坏到如此程度吧?对我们公司来说,是从未发生过的,也是不可理解的。”我方拿出商检证书:“这里有商检公证机关的公证结论,还有商检拍摄的录像,如果”“不 ! 不 ! 不 ! 对于商检公证机关的结论,我们是相信的,无异议,我们是说贵国能否做出适当让步。否则,我们无法对公司交代。”初战告捷,但是我方深感更检举的较量还在后头。索赔金额的谈判才是根本性的。对方说:“每辆车10 万日元,总计为 5.84 亿日元。”接着,日方问:“不知贵方报价是多少?”我方说:“每辆16 万日元,此项共9.5 亿日元。”久经沙场的日方主谈淡然一笑,与助手耳语了一阵

5、,神秘地瞥了一眼中方代表,问:“贵公司报价的依据是什么 ?”我方将车辆损坏的各部件,需要如何维修加固,花费多少工时,逐一报出单价。“我们提出的这笔加工费不高。如果贵公司感到不合算,派人维修也可以。但这样一来,贵公司的耗费恐怕是这个数的好几倍。“日方对此测算叹服了:“贵方能否再压一点 ? “为了表示我们的诚意,可以考虑。贵公司每辆愿意出多少? “12 万日元。“13万如何 ? “行。“这项费用日方共支付77600万日元。中日双方争议最大的项目,是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金额高达几十亿日元。日方在谈这项损失费时,也采取逐条报出的方式。每报完一条,总要间断地停顿一下,环视一下中方代表的反应,仿佛给每一笔

6、金额数目都要划上不留余地的句号。日方提出支付30 亿日元。我方代表琢磨着每一报价的奥秘,把那些“大概”、“大约”、“预计”等含糊不清的字眼都挑了出来,指出里面埋下的伏笔。日方代表听了这个数字后,惊得目瞪口呆,老半天说不出话来,连连说:“差额太大,差额太大! ”于是,又进行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贵公司提出的索赔金额太高,若不压价,我们是有妻儿老小的”日方代表哀求。“贵公司生产如此低劣产品,给我国造成多么大的经济损失啊! ”,继而我方又安慰道:“我们不愿为难诸位代表。如果你们做不了主,请贵方决策人来与我们谈判。”双方各不相让,暂时休会。即日,日方代表接通了北京通往日本S公司的电话,与公司决策人密谈了

7、数个小时。接着,谈判又开始了。先是一阵激烈鏖战,继而双方一语不发,谈判室内显得很沉默。我方代表打破僵局:“如果贵公司有谈判的诚意,彼此均可适当让步。“我公司愿付40 亿日元,这是最高突破数了。“我们希望贵公司最低限度必须支付60 亿日元。“这样一来,谈判又出现了新的转机。但差额毕竟是20 亿日元的距离。后来双方几经周折,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中日双方最后所报金额相加除以二,即 50 亿日元。除达成上述协议外,日方愿意承担下列三项责任:一是卖到中国的全部FP-148货车为不合格产品,全部退货,更 换新车 ;二是新车必须重新设计试验,精工制作,经中方专家试验和考察三是在新车未到前,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后继续使用,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看过“索赔谈判案例”的人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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