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建设标准2010122913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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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2009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27-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 1 0年 3 月 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 日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00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 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

2、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具体由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医院协会, 江苏、浙江、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预 防医学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复旦大学以及上海市嘉定区、 江苏省南京市和张家港市、浙江省嘉兴市和温岭市、云南省昆明 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编制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紧密结合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江苏、浙江、 云南、贵州、青海、湖北、江西、甘肃、山东、广东等 28个省级、 132个地市级和456个县区级共61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状资 料

3、;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情况,及时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的需要;遵循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 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 和政策,本着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 最后由卫生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指标、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 及其他相关指标等内容。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 生部规划财

4、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分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复旦大学卫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江苏省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起草人:谢景欣、陈政、施培武、于明珠、于德志主要参与人:于竞进、

5、刘魁、于冬、马立东、陈守建、吴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7月3弟早 总贝,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5 第四章建设用地6 第五章规划布局6 第六章建筑标准7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9附录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0附录二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13附录三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20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正 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

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 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 照执行。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 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 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 经济合

7、理、安全卫生。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 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 件,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 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 要求确定。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 地组成。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 分构成。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 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

8、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等候条件特殊配置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的,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第九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设规模应 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 置。第十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 社会公共设施。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m/人、地级65卅/人、县级60卅/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

9、则上不超过表 1规定。表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5类别服务人口(万人)建筑面积(m2)省级 70002400034000 40001850024000 10001300018500 50058007000 30047005800 10035004700v 10025003500县级 8041006150 4024504100 1012502450v 108501250注:经济较发达或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勺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 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

10、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级别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行政用房省级41 5024 3420 243 6地级40 4824 2821 284 6县级35 4223 2525 326 10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 准规定。第十三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第十四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 10%勺建筑面积。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十五

11、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 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 2.0。66%)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66第五章规划布局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三、地形规整,交通方便。四、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 燃易爆场所。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

12、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 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 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划要求。第二十一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用房的布局、朝向、间距应 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 列规定

13、:一、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 防类。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 (剪)结构或钢结构。第二十四条 设置实验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第二十五条 建筑内部实验区与实验人员办公、公共垂直通道等 非实验区域相互隔离,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垂直布局应遵循便于废气的处理排放与稀释,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 则进行。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

14、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第二十七条 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设置实验用房 的建筑应安装电梯。设置电梯的至少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 作货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第二十八条 实验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 实验用房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第二十九条 无特别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 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内隔墙材料应具备牢固、保温、防火、防 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7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 耐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求。洁净其建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实验用房,负压生物安全实验用房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 房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筑布局、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第三十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对于 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的废 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 碱及有机溶剂腐蚀。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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