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6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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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 原保险合同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概述保险人主要经营对象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风险是通过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表达的。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其他合同,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实行处理。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2、保险公司。对于原保险合同来说,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再保险合同来说,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再保险接受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能够为被保险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以及其他非保险企业签发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非保险企业签发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亦理应按照保险准则的相关规定实行会计处理。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能够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

3、同的关键。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有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水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假如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保险合同;假如保险人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承担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取消分段)有时,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是保险人并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就不属于保险合同。根据保

4、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协议,假如保险人承担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不重大,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保险合同。一项合同在认定为保险合同后,在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未被履行或清偿之前,一直是保险合同,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实行测试。二、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承担了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判断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理应注重合同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并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

5、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假如保险人能够判断一组相对同质的合同中的某项合同 ,使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那么不需要对该组相对同质合同中的其他合同实行分析判断,就能够确定该组相对同质的所有合同均属于原保险合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理应根据产品合同条款判断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假如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假如发生保险事故不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就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其中,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

6、定的年龄、期限仍生存;火灾、爆炸、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雹灾、碰撞、自燃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均可在合同中约定作为保险事故。三、原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假如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假如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均属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7、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原保险合同是否存有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有现金价值。在保单存有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能够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就是说,保单存有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有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有延长期。原保险合同延长期不同于宽限期,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一种优惠,由合同加以约定,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保

8、单现金价值,是指寿险原保险合同具有的价值,通常表达为投保人解除原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人通常采取均衡保费的方法收取保费,将投保人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易期内均摊,在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在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缺乏以支付当期赔付款,缺乏的局部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补充。这局部多交的保费加上每年产生的利息滚存累积的金额,就是保单现金价值。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保险人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9、,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四、混合风险合同的分拆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对于既含有保险风险又含有其他风险的合同,保险人理应分别情况实行处理。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人理应能够将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实行分拆,也能够不将二者实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能够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

10、,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供相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保险人理应将二者实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实行分拆的,保险风险局部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局部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将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实行分拆的,理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实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会计处理。【例261】甲财产保险股份(以下简称“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3年期)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 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投保人无需在

11、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本例中,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合同既有保险风险局部又有投资风险局部。根据合同条款能够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局部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局部为保险投资金额2000元。所以,甲公司能够将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实行分拆,将保险风险局部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局部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本章着重讲解了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的界定、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原保险合同收人的处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处理、赔付成本的处理等问题。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签订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在保险风险局部和其他风险局部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

12、独计量时,理应实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如保险风险重大,理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准则,再保险合同准则等实行处理;假如保险风险不重大,不理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而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实行处理。(一)保险人理应以单项合同为基础实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在实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保险人理应在合同初始确认日以单项合同为基础实行,而不理应时期对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实行评估。这样做,即使整个合同组合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保险风险也肯能是重大的。以单项合同为基础实行重大风险测试,更易于将一项合同归为保险合同。但是,假如保险人知道

13、一组相对同质的小合同实行测试,以识别出少数几个没有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二)保险人能够按同质保险风险的合同组合为基础实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在实行中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假如不同合同的保险同险同质,保险人能够按合同组合为基础实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这样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保险人理应在综合考虑产品业务线,产品特征,产品定价方法和方式,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保单生效年度,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政策等基础上确定分组水平,即保单组。分组标准在各年度理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假如保险人变更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分组标准,理应对变更的原因,影响及变更的事实等实行披露。(三)保险风险重大的前提条件时发生合同约定的

14、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附加利益包括保险人支付的索赔管理费和索赔评估费,但不包括:(1)向投保人提供未来服务的收费水平受损。保险人的这种经济损失并不反映保险风险,在评估合同转移了多少保险风险时未来投资管理费的潜在损失是无关的。(2)放弃因死亡而撤销合同或退保应收取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是因合同和产生的,这些手续费的放弃并不能补偿投保人在合同前已经产生的风险,所以,在评估合同转移了多少保险风险时,这类手续费的豁免是无关的。(3)赔付针对的是并不非合同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例如,根据合同规定,假如一项

15、资产遭到物理损坏,对持有人造成1元的不重大经济损失,那么保险人理应赔付100万元。在这项合同中,持有人将损失1元的不重大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同时,该合同产生了非保险风险,即假如特定事项发生,保险人需要赔付999 999元。因为保险人没有从持有人出接受重大保险风险,该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判断附加利益是否重大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事故发生情况下的支付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况下的支付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况下的支付额假如计算结果说明,上述比例超过一定比例,如5%,则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假如上述比例没有超过规定的比例,则转移的保险风险不是重大的。(四)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影响说明合同

16、不具有商业实质在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时,说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理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需要保险人全面理解合同的内容和实质,以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在此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具体来说,主要是看合同签订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对保险和被保险人产生经济影响,或者说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经济影响是否会影响到合同双方的定价决策。对于原保险保单,假如保险事故的发生会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个保单就具有商业实质,否则就不具有商业实质。对于再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是指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时间取决于原保险保单已决赔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并且直接随着已决赔款金额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假如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或事件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非常小,该合同就不具有商业实质。本章着重讲解了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保险合同和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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