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小学校舍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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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中小学校舍鉴定实施细则(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中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的要求,依据建筑法 、城乡规划法 、防震减灾法 、防洪法、气象法、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48 号)等法律法规,制订河北省中小学校舍鉴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舍鉴定。第三条 校舍鉴定应遵

2、守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第四条 校舍鉴定报告除应依法备案外,还应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一般规定第五条校舍鉴定是在校舍经过安全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排查结论进行鉴定。第六条校舍鉴定包括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安全鉴定主要指对现有的建筑在非地震作用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进行鉴定;抗震鉴定指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第七条 校舍鉴定应制订鉴定方案和组织设计:包括鉴定提纲、人员组织、时间安排、收集资料内容,鉴定步骤方法和安全保证方案等。第八条 校舍鉴定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和建议,提供校舍加固或拆出

3、重建的依据,鉴定报告应加盖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印章。第九条 对鉴定为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确定采取的措施,无加固价值的应拆除。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保护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安全。当校舍结构加固费用超过新建同类工程费用 70% 以上时,应报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审核批准后可拆除重建。对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校舍建筑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鉴定并进行保护。2第十条本细则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 200934 号)不符时应以国办发 200934 号文件为准。校舍鉴定的单位和资质第十一条 校舍鉴定应由有相应资

4、质的单位进行,有条件时可优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也可委托其他有甲、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鉴定。第十二条 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和易洪易涝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地质灾害区、雷击区的校舍,要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抗雷击等相应灾害问题的鉴定,台风严重威胁区内校舍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风能力鉴定。必要时对以上灾害区的建筑应进行抗灾能力验算。鉴定范围第十三条地震设防烈度在6 度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9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 2004

5、 年版)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处于抗震设防烈度6 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校舍,除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外,都应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99和有3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不得降低设防标准。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时还应执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89-86 的规定及涉及到中小学房屋建筑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第十四条 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和易洪易涝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地质灾害区、雷击区的校舍,要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抗雷击等相应灾害问题的鉴定,台

6、风严重威胁区内校舍要进行抗风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和步骤第十五条校舍基本情况调查:收集建设施工设计图纸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文件、岩土勘察成果报告、计算书、建筑使用情况及功能、已使用时间、建设年代、建设历史、受灾历史、施工情况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对原有校舍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的,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补充施工图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第十六条核实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的符合程度,拆改造的资料,施工及维护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实测。第十七条安全鉴定(一)在调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应对建筑物安全情况和使用功能安全性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测,包括:结构的基本4情况调查,结构使用条件核实、

7、地基基础检查检测、材料性能分析、承重构件的检查及检测,以及涉及到安全的功能性检查。(二)安全性鉴定评估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 )评价安全等级, 根据安全等级提出处理意见, 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估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三)适修性评估:按照每种构件、每个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评估。(四)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和内容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第十八条 抗震鉴定(一)校舍抗震鉴定不得低于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当地方抗震设防标准高于国家现行抗震规范和抗震设防区划图的应按当地方规定要求设防。(二)调查收集原始资料除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对非结构构件(如外廊走廊

8、栏杆、栏板、檐口、女儿墙、雨篷等)涉及使用安全性进行调查评估和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三)根据建设年代和依据的设计规范、标准,结构建筑布置特点,对构造设计、抗震性能、概念设计、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应严格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和现行的相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鉴定。5(四)抗震鉴定评价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抗震鉴定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应明确可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建筑应提出后续使用年限。(五)鉴定报告深度和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除进行评价外,应明确既有建筑物抗震性能,并提出加固建议。第十九条 校舍

9、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等综合防灾能力的鉴定应符合防洪标准 、堰塞湖风险等级标准以及蓄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一)经调查研究后明确提出校址地理环境,包括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地质灾害区、 台风灾害及雷击等威胁情况及处理措施意见。(二)详细调查校舍位置与相关致灾因素的关系,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 核实地基基础的强度、 稳定调查,材料的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校舍防洪自保措施和必要的预警避险措施的核查。(三)调查校舍所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以及建筑物现状和原始资料符合程度。(四)根据各类建筑的建设年代和依据规范、结构特点、结构

10、布置、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防灾计算,并对防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6(五)鉴定报告及结论:应对现有建筑物整体综合防灾能力做出评价,对不符合综合防灾鉴定要求的建筑物提出相应措施和必要的防灾验算,提出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符合综合防灾鉴定要求的建筑物应注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必要时对第二十条中涉及灾害的建筑也应进行安全和抗震鉴定,根据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二十条校舍的检测(一)检测工作应由具有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其他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二)建筑结构检测应制订检测方案,并应有安全方案,保证师生和检测人员的安全。(三)建筑结构检测应执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

11、4-2004 )及相关技术标准。(四)检测完毕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有效的检测数据和明确结论,检测报告应满足鉴定工作和加固设计的要求,对建筑物处理提出建议。报告应有主检、 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个人检测印章,同时加盖检测鉴定专用章章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成果专用印章,并应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第二十一条质量责任(一)校舍建设单位应向校舍检测鉴定单位提供与校舍安全7工程工作有关的、真实全面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委托没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从事校舍检测鉴定等工作;不得对从事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二)从事校舍鉴定、检测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校舍的鉴定、检测的工作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已经实施注册制度的行业,其鉴定、检测报告应由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舍鉴定、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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