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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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统计表序号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计算规则计算结论待核实信息及建议1医疗费 (元)侵权责任法第 16条解释第11 条、17条、19条(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 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 等相关证据确定。(2)赔偿数额,按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定。诊疗费+医药费+ 住院费+其他医 用费用二元1、原告目前已经花费的所有医 疗费用是多少?被告代为垫付 了多少?原告实际花费了多 少?目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票 据是否齐全?2护理费解释第11条、17条、第21条(1)护理人原则上为一人。(2)护理人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 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的

2、,参照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一般以当地专业陪护中心签订的护 理合同和收费证明(收据或发票)确定。(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 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仅支持住院期间 的护理费,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应出示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4)受害人因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 力,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 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人数*护理 天数*护理人固 定收入二1、护理人数、期限需医院出具的 护理意见。2、原告住院期间一直是谁在护 理?护理人是否有工作?护理 人的固定收入有多少?3、是否请了护工?护工的费用 及票据有无?4、按照给出的标准计算到目前 的护理费大致为

3、多少?序号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计算规则计算结论待核实信息及建议3误工费 (元)侵权责任法第 16条解释第11 条、17条、20条(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般以门诊 病历即可。(2)因伤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 至定残日前一天。(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 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 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1、原告目前仍未出院,故其误工 费可以先计算至起诉之日,待定 残日确定后再具体计算。2、需王龙龙近3年平均收入大 致为多少?是否有证据证明?3、如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二年平 均收入,参照西安本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

4、算。4交通费 (元)解释第11条、17条、22条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 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是否 留存有治疗转院期间的交通费 用票据?大致为多少元?5住宿费(元)解释第11条、17 条、23 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 因不能住院。该项不符合条件,建议不要主 张。6住院伙食 补助费 (元)侵权责任法第 16条解释第11 条、23条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X住院 天数(天)建议暂时主张至起诉前一日,实 际以开庭后确定的日期为准。7营养费 (元)解释第11条、17 条、24 条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

5、 意见确定。该项可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王张。8被扶养人 生活费解释第11条、17条、第28条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 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来源的成年近亲属。1、原告婚姻及子女情况,父母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 源?是否主张该项请自行确定。序号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计算规则计算结论待核实信息及建议9后续治疗 费(元)侵权责任法第 16条解释第11 条、第19条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1、请求金额待法院委托鉴定机 构鉴定伤残等级后另行追加计 算10残疾赔偿 金解释第11条、17 条、25 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11后续护理 费用解释第11条、17条、19条、第21条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 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12鉴定费用解释第17条、以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为准,一般会由被告先行垫付。13精神损害 赔偿司法实践中一般最高支持至 30000元,本案拟暂时按照20000 元计算?15案件诉讼 费用附:本案涉及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 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

7、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 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 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 费、护

8、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 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 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

9、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 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

10、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 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 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

11、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 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 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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