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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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以下简称科研 成果)的验收工作,根据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 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公司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 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 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真实反映项目 的完成情况,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第一章验收组织第四条科技发展部作为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 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 验收工作。第五条公司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科技发展部组织或 委

2、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建验收委员会,由科技发展部 组织专家,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经科技发展部确认的专家 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 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 家参加验收工作。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重大项目需 现场验收。第八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 的3个月内进行。需要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 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第九条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逾期 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发展部提出 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经

3、科技发展部批准后 方可延期。一个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第十条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 因的影响,并已经由科技发展部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 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无故拖延的,由 企业规划发展部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项目 研究失去先进性和应用价值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 目中止申请。第三章验收程序与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和 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 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 和管理、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及应用

4、前景、经费使用的 合理性、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公司提 交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 结;(二)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 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 及验收资料(一套)报送科技发展部审核;(三)科技发展部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会同 企业规划发展部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一月内组织或委托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四)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 向科技发展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科技发展部

5、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的资料:(一)国家、省、市、集团公司级项目按各级要求提交 验收资料;(二)公司级项目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三)计划项目所获单项成果、论文、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单项成果鉴定报告、论文发表的有关刊物、期刊等、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四)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五)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审批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或评估 机构的验收意见,在验收证书中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科技 发展部审定后出具验收结论、加盖公章。验收结论分为通 过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三种。第十六条通过审批的验收证书,由科技管理部存档。第十七条 起施行。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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