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合同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31450287 上传时间:2023-10-0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贷款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个人贷款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个人贷款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个人贷款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个人贷款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个人贷款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贷款合同(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个人贷款合同咀方(出借方)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名称:通讯地址:_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丙方(担保人)1: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2: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3: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绝于:乙方为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贷款作为小额存款借资,双方经协商一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保证等内容。第四条 借款用途: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第五条 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元整(¥)第六

2、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大写)个月,即从 _年 _月 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七条 借款利率1、本合同经各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支付:本借款合同利息按季交纳,乙方应于每三个月末准时交付甲方。第八条 还款1、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可以一次性全部或部分归还借款利息;2、在本合同到期时,乙方必须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按时归还本合同借款的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九条 借款担保1、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相关费用,无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范围:保

3、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3、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回本借款合同的全部相关款项为止。4、除以下情况外,甲、乙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1)延长借款期限;(2)增加借款金额。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利率收取利息。2、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利率收取利息。3、乙方未按时交纳利息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本合同的借款本金、相应的利

4、息及逾期之日起每日%利率的违约金。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2、乙方、丙方的重大变动(如股东、地址、通讯方式、经营状况等)应在十日内通知甲方。3、乙方同意在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下的全部债务后,相关债权一并转移给丙方。甲方可以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乙方。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并由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划入乙方提定的账号后即生效。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及见证机关各一份。咀方签字(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签章):法定代表

5、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贷款人:贷款品种: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个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权同意本合同和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第一条 贷款种类。贷款人经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书,同意向其发放贷款。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的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

6、改变贷款用途。第三条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第四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个月,自贷款借据(附件2)记载日期起算,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五条 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_月_日开始,贷款利率按调整后适用利率浮%计息。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调整本合同贷款利率的,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的调整情况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第六条 计算方法。利息以借款人实际

7、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第七条 上述约定与贷款借据不符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贷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如下先决条件:8.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及还款的账户。8.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已生效。8.3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该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第九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抵押/保证)担保方式,抵押人为、保证人为(视情况而定,下文统称为“担保人”),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应担保条款。第十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8、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季)共分期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见贷款行提供的还款计划书(附件4)。1、利随本清2、等额还本付息3、等本金还款4、递增/递减还款法5、按期还息一次还本6、前3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额还款7、前3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本还款8、前5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额还款9、前5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本还款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未还贷款,但应按下列要求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每年只能提前偿还一次贷款。1借款人必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该申请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次还款金额原则上

9、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元,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3对于因提前还款而变更还款期限的,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长于原期限,且仍按照贷款借据约定的利率及还款方式计收贷款本息。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对剩余部分未还贷款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贷款人重新提供的还款计划书标明的还款日期和还款额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的,应结清全部利息。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1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3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

10、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任何事件。4按照贷款人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5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利息;6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7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第十三条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1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的;2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3借款人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

11、合同中所作的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4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5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2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3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4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抵押物名称地址:卡筑面积:单价胯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贷款人:

12、_年_月_日:个人贷款合同(二)咀方名称:住所:_乙方名称:住所:_绝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小额存款借资,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内容1.贷款总金额:人民币_贰万元整(RMB_0元)。2.贷款用途:_小额存款借资。3.贷款期限:本次贷款期限为半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每月2%还利息。5.贷款的支取:本次贷款为一次性支取,支取时间即为本协议生效。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即分别在_年_月至_月的_日前按期向乙方支付当月利息,_年_月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偿还所有本金。8.本协议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咀方签字:乙方签字: _年 _月 _日 _年 _月 _日银行帐号:第页共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