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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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说明该合作社章程由河南省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标准版本,在此感谢!使用只需要将相关的蓝色字体修改为自己的就行,红色字体是根据自身的实际可选部分。办理合作社还需要提供大会纪要、场所证明等文件,该格式也一并给大家提供。办理合作社的流程及材料清单,您可以关注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微信公众平台。XX县XXX养殖(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XX县XXX养殖(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14年12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提高成员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

2、社示范章程(农业部2007年4号令)、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三条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X等5人发起,2013年3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选举XXXX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名称:XX县XXX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XX县XXX乡XXX行政村村XXX村。第四条本社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畜牧养殖(或生猪养

3、殖、蛋鸡养殖、牛羊养殖、土元养殖等,或其它综合养殖)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畜牧产品(或生猪产品、蛋鸡产品、牛羊产品、土元产品等),开展牲畜(或对应的养殖类别)配种、改良、药物防疫治疗等项服务;引进畜牧业(或对应的养殖类别)养殖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开展与畜牧业发展经营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章 成员出资第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六条 本社成员出资额

4、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万元。成员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出资成员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元)所占比例货币万两位小数货币万货币万货币万货币万第七条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经理事长审核,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成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成 员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本社同类农产品 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本社团体成员,但团体成员比例需控制在5%以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

5、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指直接从事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生产经营设施和产品优先交易权;(三)享有按出资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六)有权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长决定、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6、分配权。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一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

7、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合作社公共积累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不能分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8、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减注册资本;决定出资额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十)需

9、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二)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大

10、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11、七)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一条本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或财会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二十四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

12、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二十六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七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二十八条 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量(额)相结合的方式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每个成员账户。第二十九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

13、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第三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年终盈余,经成员大会决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

14、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三十二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解散、清算和公告第三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清算

15、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成员大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签字盖章,并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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