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学层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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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 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六、办理条件(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条件若只涉及学校名称的变更而不涉及层次、类别的变更,其条件

2、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 XX培训 (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 ) 学校或中心”, 不得称做 “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 “XX区( 县) ”的字样。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条件若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全部变更,其条件是:按照中等、初等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执行。 七、提交材料( A4 纸)(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决策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二)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三)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会议决议(须 2/3 以上组成人员通

3、过);(四)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打印件和电子版 )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申请变更办学层次、 类别的,按照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提交相应材料;(七)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八、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 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 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三)审定

4、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四)告知批准变更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并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五)送达对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对未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或三个月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原由:。提交材料如下:申请人承

5、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申请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申请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 托 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年龄事项。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 学校)。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 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 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

6、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 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 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

7、,教学采用(选项: 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 并附联合办学协议)第十一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选项:收取学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 推选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8、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 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六)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八)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财务清算。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第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

9、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决策机构会议由 (选项: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同志担任,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 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 2/3 以上的组成

10、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 , 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 由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校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1、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不 3 人,并推选 1 得少于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同志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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