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WOR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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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商业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和物资的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工程建设、修缮改造、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以及学校要求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其具体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内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可自行组织采购;对于代管项

2、目的资金采购物资,按学校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种项目分解、虚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一)至(三

3、)项的规定金额,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六条 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 校内使用预算经费进行的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招标活动,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低耗物资,实验设备(含软件),网络设备及器材,教材、图书资料、期刊、电子资源等和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服务以及学校所需的

4、其他采购对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八条 学校要求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第九条 按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行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实行委托招标的,应严格按照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按投标人范围,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5、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采购的主要方式。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建立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申诉,定期对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基建和维修招标办公室”、“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标办公室”两个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受理招标申请、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召开招标会议、管理招投标日常事务。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分管资产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基建、后勤、教务的副校级领导分别担任,同时他们分别担任两个招标

6、办公室的办公室主任,这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招投标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学工部、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当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时,由所接任的负责人自然接任。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依法履行的监督与管理。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全程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招投标工作,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质疑与投诉。第四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持校务会决议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到学校基建和维修招投标办公室或

7、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报,进入招标程序。办理招标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物资采购类项目需提供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技术和质量要求等;(二)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工程量清单等;(三)修缮、装饰工程项目需提供技术资料和工程量清单等;(四)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范围、资格等级、质量标准等。 第十六条 招标申请批准立项后,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分为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主要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商务部分由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办公室同时负责“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统一协调,以避免两个

8、文件有冲突或疏漏之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时间和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招标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包括国家指定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四川省指定的四川建设网、四川招投标网、西南财经大学招标网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媒体。第十八条 招标办公室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9、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需要,招标办公室可组织专家或设计人员以及项目管理单位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必要时,可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考察投标单位和市场情况,学校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标书。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10、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

11、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

12、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公示评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应该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应将招标过程中有关文档资料按国家和

13、学校规定,收集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公告(包括媒体上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比选文件、专家抽取资料、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公示及备案资料(以上均应按规定加盖备案章原件),以及上述资料的扫描电子文件、文档(电子光盘形式)等;(二)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比选申请书、报价书等原件和电子光盘、样品等;(三)各项采购活动中的会议纪要等其他应该归档保存的资料;(四)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验收完毕后应按项目进行结算。

14、物资采购类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单、决算表及其他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工程类项目由施工单位报送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单、工程决算表及其他资料,经审计处审计完毕后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五章 质疑、投诉与处理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出询问,学校招标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出质疑。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对学校招标办公室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学校招标办公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进行书面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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