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3942253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31371597 上传时间:2023-11-20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45.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123942253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2123942253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2123942253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2123942253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2123942253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123942253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123942253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 【摘要】: 法官素质指的是法官作为居中裁决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种能力的综合体,它包括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专业的适应能力、良好的品性和德行、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坚定的法律信念等。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言,现价段,提高法官素质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改革的基石。本文通过阐述法官素质对于司法及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其重要性,针对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并对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司法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官素质司法改革提高途径 【正文】: 1997年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

2、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执政党文件的方式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又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改革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在今年的十七大报告中更进一步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行政纲领。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艰难而漫长,需要法律人付出艰辛的劳动。而就目前而言,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所以法官的素质尤为重要。近年来,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强有

3、力的组织保障。但是,毋庸讳言,法官队伍的现状还不够理想,与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与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裁判不公、纪律作风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阻碍。因此,提高法官素质是我国现阶段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改革的基石。 一、法官素质对于司法及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公平、正义是法官职业规范中永恒的准则,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要求,法官维护公平与正义必须具有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这些都是法官素质的要求,所以法官素质对于司法的重要性

4、不言而喻。同样,法官素质对于司法改革也非常重要,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一样,也就是要求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极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要完成法律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就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就取决于法官,也是取决于法官的素质,首先法官必须是一个耿直不屈的人,他才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其次法官必须是一个业务精通的人,他才能辩明是非,查明真相;最后法官必须是一个品

5、德优良的人,他才能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只有做到这些,法律才能通过法官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所以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法官素质的提高就是切实的保障。 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素质偏低 法官具有较高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是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条件,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高级法院的法官素质较高,但越往基层,法官的素质就越低,总体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甚理想。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法官的任职设置准入标准较低,往往是通过法院内部的一个简单的资格考试就可以成为法官。并且法官来源复杂,不少法官是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

6、入的人员,文化基础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理念和诉求的差异性也很大,并且不具备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往往这些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这就造就了这支司法群体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良莠不齐。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形势下,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法官的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法律功底薄,法律知识更新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队伍管理不够完善 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关键,队伍管理靠的也是制度。任何一支队伍仅仅靠自律和自觉是不够的,必须坚持制度管人和制度约束人。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管理不完善,造成职业培训、绩效考核、

7、选拔任命等制度不相适应,法官队伍得不到良性的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管理制度,是全国各级法院、各级审判领域的共同任务和历史责任,也是今后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 目前我国法官级别比照行政级别,把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工资也是套用行政级别来晋升和发放,这种管理模式影响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法官法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现实所实行的考核,仍然沿用国家机关干部的一般考核办法,而强调效率优先的行政考核办法并不能充分体现法官工作的特点,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 在法官的任命方面,选任层面较窄,法官任命过于简单化。在法院领导的任命方面

8、,有些法院的院领导和庭领导是直接任命的,没有通过竞争上岗的选拔机制,还有一些是从法院以外的部门调过来的,本身不具有法官的资格,法律水平较低,根本上是很难开展工作的。管理和竞争激励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有些法官得过且过,丧失进取心。 (三)法官职业保障不到位 2005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委员出了这样一组数字:近年我国共流失法官16万人,其中多数是从西部地区流失的。(注1) 还有一组数据:2002年至2006年,5年间湖北省法院辞职法官92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4人,本科学历73人,大专学历5人;因违纪辞职11人),调离法院到经济待遇好的行业或沿海地区工作的法官310人。现

9、有法官51至60岁的1788人,占法官总数的19.3%;41至50岁的3632人,占法官总数的39.1%;31至40岁的3392人,占法官总数的35.5%;30岁以下的401人,占法官总数的4.3%,年轻法官明显偏少。(注2) 法官的待遇相对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较低,缺乏与其职业地位和现代司法形态相符的物质基础,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引不到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已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提高了任命法官的门槛后,更是造成法官队伍的断层现象严重。相对于法官来说,律师工作自由,收入高,风险低,而法官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脑力劳动并具有一定风险的职业,不仅待遇低,还要受到机关单位的条条框

10、框的限制,而且还要抵抗原告、被告、亲戚朋友及各方面的压力。所以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首选的是律师这个职业。法官职业保障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和职业安全保障等方面,而职业收入保障是居于首要地位的。尽管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但目前法官的工资标准仍一直是按照公务员体系执行,造成门槛高,收入低的状况。法官职业化必须提高法官的待遇,但目前我国的状况显示不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四)对法官队伍的监督不力 合理完备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权力缺乏公正而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必然导致腐败,也就是说,法官行使审

11、判权不能离开一定的监督机构,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目前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力量主要有几个,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是检察机关,四是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但可以说,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强度仍不够,措施仍不到位,一些法院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监督被弱化为“领导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仍不闻不问,有些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是挂个名而已,以致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尽管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工作监督有所加强,但法官腐败的案例仍屡禁不止,继湖南高院、武汉中院的一批法官落马后,深圳中院原副院长、执行局执行二处处长等5名法官又涉嫌犯罪,这些案件都令人触目惊心。几乎媒体对司法中腐败现

12、象的每一次曝光,都会唤出一片切齿之痛的叫骂,同时引来一片改革的呼声。 (五)未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建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然而在我国的现实体制中,司法权一直被视为附属于行政权,司法独立只存在于理论上。党的领导是必不可少的,人大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就目前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而言,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和财政受制于地方,一方面不利于内部的统一领导,做到司法的统一,另一方面更容易滋长地方保护主义。法官在办案中遇到各个级别、部门的领导找院长

13、、找法官,批条子、打招呼的情况还时常出现,而这些党政“父母官”是法官和法院得罪不起的,否则不仅要穿“小鞋”,恐怕连位置也保不住。而如果案件得不到公正判决或判决得不到执行的话,人们就会对法院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体现法律尊严的判决书就成了“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也会汲汲可危。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一)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前提。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的永恒主题,必须提高法官的法律水平,并使法官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一方面,经常性地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并深刻领

14、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具有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只有具有了娴熟的法律业务知识,才有能力为国司法、为民解纷。 各级法院应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的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可邀请资深法官、优秀律师、法学教授为主讲,采用将法官置于教学的中心或“案例教学法”的方式来完成,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法官的思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散发性思维,使法官不断向着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前进。 (二)加

15、强司法技能培训 法官的司法技能是指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它包括静态法律定位技能、案件审理技能、庭审驾奴技能、裁判文书制作技能、审判管理技能、社会沟通技能和提高效率技能等等,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有助于法官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而在这些司法技能中最急需提高的就是庭审驾奴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 针对庭审驾奴的能力对法官进行培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庭审目的的实现情况和当事人的接受状况,调节庭审的进度,到什么阶段问什么话,妥善处理法庭上发生的意外情况。 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是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在讲事理、讲法理的基础上,法官苦口婆心、深入浅出、情

16、真意切、丝丝入扣的情理阐释较之空洞乏味的枯燥说教,更易于被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不言而喻,寓情于法作出裁判,必将使裁判文书的社会价值得以更加充分的发挥,同时,也符合目前我国法院推行的判后释疑制度的要求。提高文书制作的质量,也是法官高素质的体现。 通过岗位技能训练及竞赛提高法官的庭审驾奴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及办案质量等技能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及司法水平,促使法官自我加压,并树立典型以推动法官的积极向上的激励精神,是确保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三)提高法官职业修养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作为是非曲直的最终评判者,应当不偏不倚,清正廉洁,厚德载法,具备健全的道德品格修养,作为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法官还应当明确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以推进法治进程,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