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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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2007-11-07 发布 2021-01-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11/501 -2007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标准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 4.1 指标体系 3 4.2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 5 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 3 6 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6 6.1 排放浓度与总量排放限值. 6 6.2 其他

2、指标要求7 7 技术与管理规定8 7.1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8 7.2 有机溶剂使用工艺通用控制要求. 8 7.3 其他. 8 8 监测 9 8.1 排气筒监测. 9 8.2 无组织排放监测 9 8.3 汽车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 9 8.4 干洗设备VOCs总量排放监测与核算 10 9 标准实施. 10附录A(标准性附录)典型VOCs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工程. 11 附录B(标准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4 IDB11/501 -2007 前 言 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

3、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 年)废止。以下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1/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 11/207-2003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标准 DB 11/208-200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 11/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

4、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2007 生活垃圾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2007 危险废物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假设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5、?中未规定的 14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 VOCs 污染源排放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标准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10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宁 江梅 程水源 华蕾 黄青 王慧丽 徐成 邹兰 周羽化 孙悦凤IIDB11/501 -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

6、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燃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

7、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 160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那么 QB/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 QB/T 2639 石油干洗机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 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

8、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1DB11/501 -2007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

9、定的监测方法 HJ/T 38,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 VOCs 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3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3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排气筒中每m 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3mg/m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

10、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那么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3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 。 3.7 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and other electronic products 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

11、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容、电阻等)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LCD/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 3.8 人造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别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参加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它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装印刷(纸及纸板印刷、塑料印刷、金属印刷等) 。 3.10 皮革制

12、品加工 leather products manufacture 采用天然革、合成革等材料通过外表处理、裁剪、缝纫、粘合等方法制成相关产品的生产过程。 3.11 服装干洗 dry cleaning 使用四氯乙烯或其它干洗溶剂从事衣物的清洗、溶剂脱除、烘干等作业的过程。 3.12 有机溶剂使用工艺 process of using organic solvents 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涂装(包括涂布和喷涂)、印刷、烘干、清洗、拌合、含浸、成型等作业,溶剂本身不发生化学变化的生产过程。 3.13 初始排放量 initial emission quantity 单位时间内(以小时计),大气污染物未经净化

13、处理的排放量,单位kg/h。 3.14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2DB11/501 -2007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5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设备 control device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它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4 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 指标体系 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体系如下: 4.1.1 标准第5章规定了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包括“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气筒

14、高度与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三项指标。 4.1.2 标准第6章规定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包括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限值,以及总量排放限值。但这些典型VOCs污染源的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以及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那么按第5章规定执行。 4.1.3 标准第7章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应遵守的技术与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有机溶剂使用工艺通用控制要求等。 4.2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2.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年月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年月

15、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 4.2.2 本标准对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时段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第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标准。 4.2.3 如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那么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5 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 一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 1 一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最高无组织排放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监控点浓度序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工程 3限值 号 (mg/m ) 3(mg/m )时段 时段 15m 20m 30m 40m 50m (一)极度毒性物质 31 0.1 ng-T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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