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审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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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部审批工作程序一、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二、 受理范围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门诊部(含专科门诊部)。三、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1、到拟开办地的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2、区卫生局受理后,25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交一份申报材料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3、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四、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注: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申请

2、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所在地周围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门诊部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门诊部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拟设门诊部的组织结构、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拟设门诊部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拟设门诊部的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门诊部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拟设门诊部五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占地和建筑面积。附:医务人员的聘用意向书、原执

3、业注册机构拟同意意见及相关资格证书。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及平面图。五、 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门诊部)准入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六、 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执业人员进行有关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验收合格的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市卫生局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机构及时通知区卫生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卫

4、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七、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4、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5、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8、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卫技工作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需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需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10、仪器、设备清单;消毒供应室和放射科(X光室)的合格证明;11、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回执;12、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注: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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