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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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2、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

3、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 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

4、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班焯陈景来1 总则1.0.1 为了统一总图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 手工制图;2 计算机制图。1.0.3 本标准适用于总图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的总图制图;2 原有工程的总平面实测图;3 总图的通用图、标准图。1.0.4

5、总图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图线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图线的有关规定选用。2.1.2 总图制图,应根据图纸功能,按表2.1.2规定的线型选用。表2.1.2 图线 名称线型线宽用途实线粗b1.新建建筑物0.00高度的可见轮廓线2.新建的铁路、管线中0.5b1.新建构筑物、道路、桥涵、边坡、围墙、露天堆场、运输设施、挡土墙的可见轮廓线2.场地、区域分界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尺寸起止符号、河道蓝

6、线3.新建建筑物0.00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 细0.25b1.新建道路路肩、人行道、排水沟、树丛、草地、花坛的可见轮廓线2.原有(包括保留和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桥涵、围墙的可见轮廓线3.坐标网线、图例线、尺寸线、尺寸界线、引出线、索引符号等虚线粗b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可见轮廓线续表2.1.2名称线型线宽用途虚线中0.5b1.计划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预留地、铁路、道路、桥涵、围墙、运输设施、管线的轮廓线2.洪水淹没线 细0.25b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桥涵、围墙的不可见轮廓线单点长画线粗b露天矿开采边界线中0.5b土方填挖区的零点线细0.25b分水线、中心线、对称线

7、、定位轴线粗双点长画线b地下开采区塌落界线折断线0.5b断开界线波浪线0.5b注:应根据图样中所表示的不同重点,确定不同的粗细线型。例如,绘制总平面图时,新建建筑物采用粗实线,其他部分采用中线和细线;绘制管线综合图或铁路图时,管线、铁路采用粗实线。 2.2 比例2.2.1 总图制图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表2.2.1 比例 图名比例地理、交通位置图1250001200000总体规划、总体布置、区域位置图12000、15000、110000、125000、150000总平面图、竖向布置图、管线综合图、土方图、排水图、铁路、道路平面图、绿化平面图1500、11000、12000铁路、

8、道路纵断面图垂直:1100、1200、1500水平:11000、12000、15000铁路、道路横断面图150、1100、1200场地断面图1100、1200、1500、11000详图11、12、15、110、120、150、1100、12002.2.2 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铁路、道路、土方等的纵断面图,可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选用不同比例。 2.3 计量单位2.3.1 总图中的坐标、标高、距离宜以米为单位,并应至少取至小数点后两位,不足时以“0”补齐。详图宜以毫米为单位,如不以毫米为单位,应另加说明。2.3.2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方位角(或方向角)和铁路、道路转向角的度数,宜注写到

9、“秒”,特殊情况,应另加说明。2.3.3 铁路纵坡度宜以千分计,道路纵坡度、场地平整坡度、排水沟沟底纵坡度宜以百分计,并应取至小数点后一位,不足时以“0”补齐。 2.4 坐标注法2.4.1 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图2.4.1)。 2.4.2 坐标网格应以细实线表示。测量坐标网应画成交叉十字线,坐标代号宜用“X、Y”表示;建筑坐标网应画成网格通线,坐标代号宜用“A、B”表示(图2.4.1)。坐标值为负数时,应注“-”号,为正数时,“+”号可省略。2.4.3 总平面图上有测量和建筑两种坐标系统时,应在附注中注明两

10、种坐标系统的换算公式。2.4.4 表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坐标,宜注其三个角的坐标,如建筑物、构筑物与坐标轴线平行,可注其对角坐标。2.4.5 在一张图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用坐标定位时,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2.4.6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线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坐标或定位尺寸:1 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轴线(或外墙面)或其交点;2 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3 皮带走廊的中线或其交点;4 铁路道岔的理论中心,铁路、道路的中线或转折点;5 管线(包括管沟、管架或管桥)的中线或其交点;6 挡土墙墙顶外边缘线或转折点。2.4.7 坐标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如图面无足够位置,也可

11、列表标注。2.4.8 在一张图上,如坐标数字的位数太多时,可将前面相同的位数省略,其省略位数应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2.5 标高注法2.5.1 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2.5.2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2.5.3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按以下规定标注有关部位的标高:1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图2.5.2a)。2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3 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图2.5.2b)

12、;4 铁路标注轨顶标高;5 道路标注路面中心交点及变坡点的标高;6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趾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7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2.5.4 标高符号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标高”一节的有关规定标注。 2.6 名称和编号2.6.1 总图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注写名称,名称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当图样比例小或图面无足够位置时,也可编号列表编注在图内。当图形过小时,可标注在图形外侧附近处。2.6.2 总图上的铁路线路、铁路道岔、铁路及道路曲线转折点等,均应进行编号。2.6.3 铁路线路编号应

13、符合下列规定:1 车站站线由站房向外顺序编号,正线用罗马字表示,站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 厂内铁路按图面布置有次序地排列,用阿拉伯数字编号;3 露天采矿场铁路按开采顺序编号,干线用罗马字表示,支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6.4 铁路道岔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岔用阿拉伯数字编号;2 车站道岔由站外向站内顺序编号,一端为奇数,另一端为偶数。当编里程时,里程来向端为奇数,里程去向端为偶数。不编里程时,左端为奇数,右端为偶数。2.6.5 道路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矿道路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圆圈(如、)顺序编号;2 引道用上述数字后加1、-2(如-1、-2)编号。2.6.6 厂矿铁路、道路的曲线转折点,应用代号JD后加阿拉伯数字(如JD1、JD2)顺序编号。2.6.7 一个工程中,整套总图图纸所注写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的名称应统一,各设计阶段的上述名称和编号应一致。 3 图例3.0.1 总平面图例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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